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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介绍

    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诚信优质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可以仅凭《自贸试验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业务承诺函》 (一次性提交)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逐笔提交),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和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产品特色

    试点企业采用支付结汇或采用意愿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划付,均纳入便利化试点业务范围。外汇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境内资产变现收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符合要求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服务对象

    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成立满1年,具备完善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特续为A类企业,且未被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名单(如有);
    近两年在外管、人行、工商、海关、税务等监管机构无负面信息,收付汇历史记录良好,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海市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受理

    1.企业申请外汇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资格:
    向交行一次性提交《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自贸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申请书》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署的 《自贸试验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业务承诺函》。
    2.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业务:
    企业逐笔提交《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如实填报资金用途;
    资金使用应遵循合规、真实、自用原则,且符合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境内使用负面清单要求;
    企业留存近5年试点业务的相关真实性与合规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