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交通银行
“得利宝·私银”系列
人民币理财产品
“得利宝•私银”系列智行全球配置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交通银行“得利宝·私银” 系列智行全球配置净值型理财产品理财合同由《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交通银行个人财富管理客户权益约定书》及本产品说明书共同组成。本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部分、风险揭示书专页、客户权益须知专页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专页四个部分。本理财产品只根据交通银行“得利宝·私银”系列智行全球配置净值型理财产品理财合同所载的资料操作。若本产品说明书与申请表、交易章程、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约定书等文件不一致的,则应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除本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的赎回金额及清算分配金额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在本产品说明书加盖印章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分/支行(投资者通过适用的电子银行渠道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系指投资者清算账户开立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客户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理财合同,特别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客户若对本理财产品理财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产品说明部分
一、产品概况和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得利宝•私银”系列智行全球配置净值型 |
产品代码 |
0191150006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定期开放、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
产品评级 |
中等风险产品(4R)(本评级为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经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增长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
产品规模 |
产品规模下限为1亿元,产品规模上限为20亿元,银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募集期内,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产品募集规模上限的,银行有权提前结束销售。 |
产品销售地区 |
全国 |
产品募集期 |
2015年1月26日9:00-2015年2月5日15:30。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产品销售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如经银行判断需延长募集期,银行将提前在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公告,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调整相关募集期届满日、产品成立日和产品到期日。 |
产品成立日 |
2015年2月6日 |
产品到期日 |
持续运作,交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
产品投资起点金额 |
满足资产条件的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起点金额为100万元,非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起点金额为60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单位递增。 |
产品封闭期 |
2015年2月6日-2015年4月14日,封闭期内本理财产品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产品开放期 |
2015年4月15日起至产品终止(包括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
开放日(T日)和交易时间 |
申购开放日为产品开放期内每季度首月(1月、4月、7月和10月)15日,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00-15:30;如果当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赎回开放日为2016年2月6日之后产品开放期内每季度首月(1月、4月、7月和10月)15日,投资人可在赎回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00-15:30;如果当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工作日 |
银行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
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
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产品申购/赎回开放期内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2.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申购申请为实时扣款(扣款后不再计付扣款资金的活期利息)。银行系统将在开放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工作日)确认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银行系统确认份额为准。银行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申购份额。 3.赎回的确认和到账时间:银行系统将在开放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工作日)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银行系统确认份额为准。投资者赎回金额以赎回申请日(开放日)单位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将于赎回确认日(开放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账。 4.赎回份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最低赎回份额为100,000份,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00份。若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后,其持有的本理财产品剩余份额经系统确认后少于100,000份投资者应申请全额赎回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 5.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申请赎回份额之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20%,为巨额赎回。 6.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及之后查询,并以开放日的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
资金到账日 |
赎回确认日或产品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产品赎回申请日、产品终止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加计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亦不对该等资金计付利息。 |
投资周期 |
每个申购开放日(不含)至下一申购开放日(含)为一个投资周期,首个投资周期为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含)。 |
业绩比较基准 |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7.5%/年,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公布下一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银行对单个投资周期内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系用于确定银行是否收取浮动产品管理费,与赎回金额或产品清算分配金额无关。 |
产品费用 |
其中: 1.托管费率:0.06%/年,按季收取; 2.申购费率:无; 3.赎回费率:无; 4.固定产品管理费率:0.5%/年,按季收取; 5.浮动产品管理费率:产品将于每个开放日核算上一投资周期的折算年化收益率,折算年化收益率未达到该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银行将不收取浮动产品管理费,折算年化收益率超过该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针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部分,银行将提取20%作为浮动产品管理费,按季收取。若产品在某一投资周期的折算年化收益率低于2.5%时,银行将返还上一投资周期收取的固定管理费。 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收费项目、标准、条件、方式等具体收费内容。银行下调收费标准,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公告;银行设定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条件、方式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若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产品说明书。如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
资产净值 |
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额减去产品负债总额后的价值。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当日理财产品存续份额,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的,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法) |
质押 |
本理财产品不可用于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
产品说明书调整 |
银行有权对本产品说明书做出单方面调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银行有权提前在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修改有异议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产品说明书,若投资者在公告期限届满继续持有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业务,则被视为接受公告内容。 |
产品不成立 |
产品募集期内,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银行合理认为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同时银行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清算账户。投资者实际交存理财资金之日至原定产品成立日,按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
其它 |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银行业务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
二、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于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境外资产主要投资于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投资、工商银行海外优先股项目等,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进行投资。详细如下:
1.固定收益类:境内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还包括境外发行的符合监管机构哦要求的外币债券;
2.权益类资产:结构化证券投资优先份额、结构化定向增发优先份额、股票质押融资、股票收益权、新股申购、可转债申购和其他权益类资产;
3.货币市场类:境内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货币基金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还包括境外存款及存款凭证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其他资产。
5.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境外信用连结票据(Credit Linked Note)以及为规避风险目的而投资的、发行于境内或境外市场的利率、汇率、债券等衍生工具。
(二)投资比例
1. 境内资产的投资占比30%-100%,境外资产的投资占比0%-70%;
2. 固定收益类和货币市场类资产投资比例为10%-100%,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60%,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60%,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90%。
(三)投资限制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银行将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银行有权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若客户不接受调整后的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产品说明书。若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四)投资团队
本期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备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全球资产投资经验,拥有银行间市场目前所有类型交易的交易资格。
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管理人等均经过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银行准入标准,并报备监管部门。
三、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1.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连续10个工作日(含)低于2000万元时;
2.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本理财产品终止;
3.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若银行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银行有权提前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后终止。
四、资产估值
(一)产品资产估值
产品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资产的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本产品成立后,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T日)通过门户网站,披露T-2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在T+2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披露T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二)估值方法
产品均以人民币进行估值。境外资产的估值时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以估值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债券按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未上市债券按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委托债权、债权类信托估值公式=成本×(1+债权类信托收益率×上一付息日至估值日之间天数/365)。
5.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按份额法估值、保险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初始份额按初始委托资产金额计算,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T日份额净值等于当日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
6. 境外信用连接票据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之日起执行。
五、产品信息披露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本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报告、产品不成立报告、产品定期报告(包括运作报告、净值、业绩比较基准等)、产品不定期报告和产品到期/提前终止报告等。
风险揭示书专页部分
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客户所获得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受限于产品资产单位净值,银行不保证客户获得的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与其投资金额、申购金额相比没有损失。本理财产品经银行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中等风险产品(4R)。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您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风险:
特有风险:
一、
本产品投资于股权基金或者复合股权基金,所有项目都经过银行严格筛选和尽职调查。然而,由于所投资的股权项目存在一定封闭期,流动性较差,项目退出后的价值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而使投资者可能面临着价值损失的市场风险。
二、 产品终止时,若股权项目退出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产品风险:
一、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来源于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在投资周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在投资周期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周期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三、汇率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采用汇率远期等工具对冲汇率风险。如果未能对冲全部汇率风险,客户可能会由于外汇汇率发生变动而面临本金与收益的损失。
四、理财产品认购和不成立风险:产品募集期内,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银行合理认为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无法按约定购买理财产品,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五、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周期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六、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七、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八、提前终止风险:理财资金投资期间,如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按客户自愿赎回时资产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
九、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获得赎回金额及/或清算分配金额。除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约定的赎回金额、清算分配金额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十、未知价赎回风险:本产品采用“金额认/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产品认/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申购/赎回申请日(开放日)交易时间截止后计算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计算。
十一、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赎回金额,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二、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单位净值降低乃至投资者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对于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理财合同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十四、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赎回或到期/提前终止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客户所获分配金额,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赎回或到期/提前终止时的产品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但理财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部分
一、声明与保证
(一)银行声明与保证
1.银行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银行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产品说明书。
3.银行将理财投资者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本产品说明书项下个人理财产品所适合的客户类别。
(二)客户申明与保证
1.客户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2.客户/授权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产品说明书。
3.客户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
4.客户承诺:如委托他人签署本产品说明书,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双方同意
1.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本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益、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客户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银行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赎回金额或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客户以本产品说明书项下产品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设定担保,客户同意放弃依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能享有的提前终止的权利。
二、清算账户和购买
1.客户向银行申请购买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
2.客户应指定其开立在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银行和客户之间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办理的投资金额与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等款项收付。客户同意,银行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3.客户应在产品说明书签署之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币种和交易金额向清算账户存入投资金额。
4.受理渠道:投资者可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办理理财交易账户的开户、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手续。
5.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赎回金额或清算分配金额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清算账户的,银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并应在相关款项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办理。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该账户后至该冻结解除之前,有权拒绝投资者提出的变更清算账户的申请。
三、 产品的募集、申购和赎回
(一)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
本产品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募集安排
1.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在投资者交存至清算账户后、产品成立日之前按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2.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实际认购份额以银行系统确认的份额为准。
3.产品成立:募集期结束,若募集资金达到募集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否则,理财产品不成立。若理财产品不成立,银行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清算账户。
(三)产品的申购
1.产品的申购、赎回在产品开放期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办理。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互联网等电子化销售渠道)。
2.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申购申请为实时扣款。投资者应在申购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提出申购申请,银行系统在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银行系统确认份额为准。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银行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
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法)。
5.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程序、数额限制等具体申购规则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银行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公告。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产品说明书。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四)赎回方式
1.投资者必须在赎回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出赎回申请,银行系统将在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银行系统确认份额为准。
2.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金额将于赎回确认日到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支付按本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处理。
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赎回程序和数额限制等具体赎回规则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银行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产品说明书。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3.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赎回到账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若有)。
遇暂停估值等特殊情况,银行有权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银行应当说明原因。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全部产品份额赎回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20%,为巨额赎回。产品于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银行当日接受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产品总份额的2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取消者外,顺延至下一赎回确认日确认。该未受理且投资者未选择取消的赎回申请部分在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取消。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六)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1.在如下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银行认为发生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持有产品份额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2.银行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开放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
3.在如下情况下,银行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银行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银行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的,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银行应当足额支付,银行可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赎回金额,并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银行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银行应当公告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四、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首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须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
(二)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须在银行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交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分将客户分为1-6级,即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所对应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客户风险等级评级不低于产品风险评级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类型 |
投资风险承受程度 |
保守型 |
表示您不乐意接受任何风险。您的回报很可能只会相当于当时的利率,未必能够赶上物价上升。
|
稳健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低程度的投资风险,来换取中期超过银行存款的回报潜力,以达到资金保值目的。 |
平衡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较高程度的投资风险,来换取中长期超过银行存款的回报潜力,以达到资金保值目的。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有损失。 |
增长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高程度的投资风险及波幅,来换取远高于物价上升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有较大损失。 |
进取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非常高程度的投资风险,去换取非常高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完全损失。
|
激进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程度最高的投资风险,去换取极高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本金完全损失。 |
五、产品风险评级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类共分为六级:极低风险产品(1R)、低风险产品(2R)、较低风险产品(3R)、中等风险产品(4R)、较高风险产品(5R)、高风险产品(6R)。本产品经银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中等风险产品(4R),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6R:高风险 5R:较高风险 4R:中等风险 3R:较低风险 2R:低风险 1R:极低风险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
(一)信息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将通过门户网站或银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对于在本产品说明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银行为履行本产品说明书义务及行使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需向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银行进行披露的。
(三)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信息披露内容和公告方式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方式执行,投资者可通过约定的途径进行查询。银行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时,亦将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四)投资者所有收益的税负由投资者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对投资者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产品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本产品说明书项下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本产品说明书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八、其他
1.投诉方式:投资者如对银行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之之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时,可拨打交通银行专线95559,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并处理您的意见或建议。
2.客户特别在此保证:理财资金是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本产品说明书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本产品说明书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不违反任何管辖客户或其资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客户已认真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3.本产品说明书条款与申请表、交易章程、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约定书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产品有关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在“得利宝·私银”系列智行全球配置净值型理财产品理财合同签署之前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产品说明书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若本产品说明书与申请表、交易章程、风险揭示书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4.本产品说明书经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客户签字后生效。客户如通过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签署本产品说明书、购买本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自投资者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以上《产品说明书》、《理财业务申请表》、《章程》、《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约定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相关电子渠道页面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确认产品份额的提示信息后生效。
产品适合度评估专页
一、本理财产品有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约定办理申购与赎回。若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本产品的全部产品份额赎回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20%时,即为巨额赎回,此时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投资者由此可能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以上是否符合您对用于购买此理财产品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二、本理财产品并不提供对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适用的电子渠道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以上是否符合您对产品投资信息公告的要求?
□ 是
□ 否
三、您在
年 月 日在银行接受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次评估记录您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
,该项评估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您现在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
□ 是
□ 否
声明: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尤其是本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条款,理解投资“得利宝·私银”系列智行全球配置净值型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购买金额: _________________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 _______________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两份签字文本,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