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境内进出口结算企业,其交易对手主要分布在欧洲。企业已经与交易对手签订了长期以美元计价的贸易合同,因为美元汇率波动较大,该企业和交易对手为了规避汇率风险都分别与银行叙作了远期交易,锁定汇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建议企业与交易对手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利用人民币支付结算支持外币计价的政策优势,在不需要调整合同计价货币的情况,交易双方约定每次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免去了远期交易成本,节省了财务成本。
案例二
某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成立了项目公司,承包一项工程。该项目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发现凭借自身的信用条件无法获得当地银行资金支持,发展资金压力较大。
建议该企业借助其在交通银行的优良信用记录,由交通银行为该项目公司的境外融资行为进行担保。交通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保函,向境外银行担保,帮助境外项目公司顺利得到当地资金支持,成功运作承包项目。
案例三
某外商投资企业在起步经营发展阶段遇到资金问题,凭借自身的信用记录难以获得足够的人民币资金支持,影响到自身的发展规划。
充分利用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建议企业利用境外母公司的信用资源,在境外人民币市场筹集人民币资金,如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交通银行为其提供境外人民币投行业务+跨境人民币贷款+人民币资金汇入的一条龙服务方案。
案例四
某走出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计划向中国境内购买船舶,考虑到自身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的问题,希望能够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但该子公司境外的信用不足以获得中长期的大额资金支持。
在分析该子公司作为船东公司与境内船舶公司签订购买船舶的合同后,针对船舶行业特质,双方交易特点,交通银行为其提供境外法律咨询、买方风险管理、信贷融资、人民币NRA账户服务、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等综合服务。
案例五
某企业通过其香港子公司进口原材料。企业为了提高自身资金周转率,希望通过赊销方式支付货款,但是境外出口商无法完全相信香港子公司的付款能力,拒绝接受这样的条款,提出信用证结算的要求。但是该香港子公司很难达到当地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无法顺利开出信用证。
境内分行联合香港分行为企业设计了跨境人民币背对背信用证,由境内分行为企业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交行香港分行在该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该香港子公司开立一笔信用证,满足境外出口商的结算要求。
对于商品、服务进出口等经常项目,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监管部门允许办理的其他资本项目,中国境内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在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进行。您只需要确认交易对手愿意接受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即可。
您交易对手的开户行在交通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或交易对手直接在交通银行开立人民币NRA账户,即可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中国监管机构通过"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以人民币进行的货物出口进行管理。重点监管名单内企业不可以将出口所得人民币存放境外。名单外企业的出口所得人民币可以留存境外,只需由商业银行代为向人民银行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即可。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中国境内企业使用人民币用于出口结算时,无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与外币结算同等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当海关申报币种为外币时,也可以使用人民币作为支付结算货币。
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
中国境内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可以退(赔)款,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
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
经人民银行同意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
境内代理行与境外参加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原则上不再设定年度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