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为保护客户利益,防止利益冲突交易带来的危害,同时为有效管理相关业务信息,及时掌握业务进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利益冲突交易是指极有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分以下几种类型。
① 我行以牺牲客户利益,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回避损失。
②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背离客户自身利益。
③ 我行有差别对待客户的倾向。
④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受到来自其他客户的影响。
第二条 统一管理、负责人以及报告流程
利益冲突交易的统一管理人为合规官。各部门的利益冲突交易由该部的合规负责人管理。
报告流程:①业务经办人→②各部门利益冲突交易管理人→③部门负责人→④利益冲突交易统一管理人→行长。
第三条 交易的条件变更、停止等
发生第一条规定所列举的交易类型,并认为极有可能构成利益冲突时,在获得利益冲突交易统一管理人和行长的同意后,可变更交易条件及方式或者停止该笔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
向客户书面披露有关利益冲突交易的情况。
第五条 记录和保存
发生利益冲突交易后,将该交易记录保存5年,以备查用。
第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银行 东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