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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主题/照片卡),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以及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银行上使用。该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圈存和圈提(仅限芯片卡)、查询、转账(包括卡与卡、卡与储蓄、卡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转账及各种转账缴费等,下同)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发卡对象年龄分为普通卡和儿童卡,其中普通卡按客户等级分为一般卡、交银理财卡和沃德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纯芯片卡、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和无介质卡;芯片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芯片卡、非接触式芯片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芯片卡。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可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
第四条 申请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且符合发卡机构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请人可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发卡机构规定只可办理个人主卡的卡种除外);附属卡活期结算账户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活期结算账户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和申领人与发卡机构另行签署的账户协议(如涉及,下同)。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第六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七条 太平洋卡账户不允许透支。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存款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太平洋芯片卡账户除活期结算账户外,还有电子现金账户(部分特殊卡种等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
第八条 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每日和每年在自助银行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在自助银行上的单笔和日累计无卡存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相关限额以发卡机构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需根据所持卡片种类的不同缴纳卡片工本费、年费等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发卡机构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工本费于开卡时一次性收取;年费按年收取,于持卡人开卡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收取上一年年费。持卡人销户的,年费自持卡人开卡之日/上一年年费收取之日起至办理销户手续之日止,按年计算,未满一年的不收取上一年年费,于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之日收取。
第十条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转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太平洋磁条卡和无介质卡长期有效。太平洋芯片卡的有效期以太平洋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磁条卡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芯片卡持卡人若在芯片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 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申请。
第十二条 除《领用合约》或账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太平洋卡的使用应符合本条约定。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时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每月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银行等渠道查询太平洋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如对交易有异议,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协助查询,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15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该笔交易。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因卡片、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户识别码遗失、被第三方复制、盗取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因发卡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失除外。
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无介质卡除外)应及时办理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发卡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因发卡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因卡片损坏需换卡或挂失后需补办新卡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补换卡的,由持卡人承担补换新卡需缴纳的卡片工本费,IC卡到期换卡除外。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重置密码的申请。
第十五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国籍、职业、通讯地址、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信息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发卡机构或非因发卡机构原因导致发卡机构未收到更改通知的, 发卡机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或电力系统故障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发卡机构过错依法应由发卡机构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可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限制卡片使用措施;在发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面核实身份并办理换卡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遵守《章程》、《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的约定修改《章程》、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具体约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协议》)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和丙方签署本合约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账户协议》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甲方为乙方和丙方开立太平洋卡,依据监管要求,甲方将采集并留存乙方和丙方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联系电话、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信息等。对于监管规定的流动就业群体等特殊客户群体,甲方可进一步核实乙方和丙方的身份,并有权采集并留存乙方和丙方的税务、社保、公积金、手机号码实名、水气煤电公用事业缴费等方面的辅助信息。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和提交相关信息。
在绑定他行账户开立太平洋卡时,甲方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他行绑定账户卡号和账户类型信息等,将通过清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网址:www.cncc.cn)、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16)等,提交乙方选择的绑定账户开户行,用于个人信息的一致性比对。
在制作太平洋卡实体卡片时,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和丙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太平洋卡卡号等信息传输给甲方指定的集中制卡服务商,用于制作太平洋卡并寄送给乙方和丙方。
(二)乙方和丙方同意并授权,在使用甲方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有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和丙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相关个人信息以便甲方为乙方和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保障乙方和丙方账户及交易安全。
(三)对于甲方收集和留存的乙方和丙方个人信息,甲方将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保障乙方和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乙方和丙方注销太平洋卡时,甲方将停止收集乙方和丙方的个人信息,但甲方会在业务资料归档、审计、监管协查等领域继续使用此前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
(四)乙方和丙方在申请办卡时留存在发卡机构的资料如有变更,如联系电话、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职业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或丙方申领太平洋卡时向甲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存在问题、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自收到甲方提示更新信息通知日起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乙方或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完成信息完善和有效期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借记卡的使用。
(六)对于在本合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和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为履行本合约义务及行使本合约权利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乙方和丙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5.乙方和丙方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七)乙方和丙方了解并知悉,对于甲方根据本条(六)第3-5项约定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乙方和丙方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将要求接收乙方和丙方资料和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保密义务。
(八)为方便乙方和丙方使用甲方各项金融服务,乙方和丙方知晓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通过乙方和丙方向甲方预留的电话、手机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服务资讯、营销类信息或营销类电话。如乙方或丙方不同意接收上述甲方发送的服务资讯、营销类信息或营销类电话,可通过拨打甲方95559客服热线或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订方式要求甲方停止发送。
(九)甲方仅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保留乙方和丙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数据保存期限后,甲方会对乙方和丙方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二条 卡片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和丙方的领卡申请。
第三条 账户分类
(一)太平洋磁条卡和无介质卡的账户包括活期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太平洋芯片卡除上述账户外一般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部分特殊卡种(社保卡等)无电子现金账户。乙方和丙方共用同一个活期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但乙方和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各自独立,无关联关系。如无特别指明,下文所述“账户”指活期结算账户。
(二)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可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活期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遵循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账户协议》的约定。
(三)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销卡销户时除外)、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
第四条 费用
(一)除《章程》约定的费用外,乙方和丙方还需支付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甲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
(二)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和丙方各自的电子现金账户。
(三)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和丙方的应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和丙方应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因卡片、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UIM卡(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以及用户识别码遗失、被第三方复制、盗取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损失除外。
(二)凡在电子渠道或POS 上当日连续3 次输错交易密码(各渠道的交易密码输错次数分别统计),或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当日连续5 次输错交易密码,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电子渠道和POS 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三)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
(四)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签署申请文件时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和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圈存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万事网联、连通、网联等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交易时,乙方或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办理取现、转账或存现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七)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或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的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八)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异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15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九)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在境内和境外自助银行(包括ATM、CRS、iTM,下同)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每卡在境内和境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乙方没有自行设定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取现限额高于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则视同乙方和丙方默认适用银行规定取现限额。乙方名下所有境内银行卡(含附属卡,下同)每个自然年度在境外自助银行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应高于监管规定的每人每年在境外自助银行上的累计取现金额,否则,乙方将在本年及次年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八条所称“规定限额”是指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包括每日和每年)或乙方自设每日取现限额(如有)。银行规定的或乙方自行设定的每卡在境内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指每日有卡取款和无卡取款合计最高金额。上述规定限额可在相应的交易渠道上进行查询,下同。
(十)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POS消费限额,包括境内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消费限额与境外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乙方自设POS消费限额”)。其中境外POS消费限额包括特定地区POS消费限额,特定地区POS消费限额是甲方针对太平洋卡消费风险较高的特定地区实行的强制性消费限额(以下简称“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如果乙方未自设境内地区POS消费单笔或当日累计限额,则境内地区POS消费交易单笔与当日累计无限额;如果乙方未自设境外地区POS消费单笔与当日累计限额,则境外除特定地区以外的POS消费交易单笔与当日累计无限额。特定地区POS消费单笔或当日累计限额以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为准。
乙方的境外地区POS消费自设限额高于特定地区限额的,在特定地区以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为准,在境外除特定地区以外的地区以客户自设限额为准。
乙方也可通过甲方95559 客服热线申请临时调整消费限额,人工座席在核实乙方身份后,直接为乙方办理临时消费限额调整,系统登记后实时生效。申请临时调整的消费限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周。若乙方不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动设置为一周时间,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再行申请临时调整,有效期结束后,额度自动恢复为原有额度。
(十一)乙方通过甲方自助存款设备(包括CDM、CRS、iTM)办理存款交易,若采用读取实体卡片的方式办理,无金额限制(设备本身所能容纳的单笔金额数量限制除外);如采用手输卡号的方式办理,则不得高于银行规定存款限额。
(十二)乙方在申领太平洋卡时可同时开通甲方电子渠道转账,若当时不开通,亦可之后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开通(因甲方风险控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客户除外)。
乙方在开通电子渠道转账业务时,需设置电子渠道上由乙方账户向交行非乙方账户、其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上述账户合并计算)的单笔转账限额、日累计转账限额、日累计转账笔数和年累计转账限额,超出限额和笔数的,需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乙方自设的转账限额和笔数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转账最高金额和笔数。
(十三)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1.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ATM、CRS、iTM、自助通等终端将本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ATM、CRS、iTM、自助通等终端将其他任一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现金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CRS、iTM等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
2.电子现金账户的圈提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提、非指定账户圈提和现金圈提。指定账户圈提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本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非指定账户圈提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其他任一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现金圈提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提取现金。
3.乙方和丙方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时无需提交密码,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确认。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收单银行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活期结算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或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4.乙方和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10笔交易明细记录。交易明细记录包括圈存交易、圈提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十四)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指: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或承载太平洋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小额免密免签商户上以“闪付”的方式进行规定金额以下的联机交易时,将无需输入密码,并免于在签购单上签名。
2.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在新开立太平洋卡时由客户自主选择开通或关闭。开通后如需关闭或调整限额,乙方和丙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适用的电子渠道关闭,或调整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单笔和日累计限额。乙方和丙方自设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单笔和日累计最高金额。
3.乙方和丙方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将不能使用“闪付”的方式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小额免密免签商户处办理中国银联规定金额以下的联机交易。
乙方和丙方下调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限额后,将不能使用“闪付”的方式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小额免密免签商户处办理乙方和丙方自设限额以上至中国银联规定金额的联机交易。
(十五)乙方和丙方知悉,太平洋卡可在经乙方和丙方授权后通过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以乙方和丙方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签署的文件及/或支付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第六条 太平洋卡挂失及密码重置
(一)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办理正式挂失,或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语音、iTM、自助通等渠道凭交易密码办理正式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二)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办理密码重置。
(三)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并遗忘密码的,可通过电话银行人工客服办理太平洋卡应急挂失,或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太平洋卡正式挂失并重置密码。乙方或丙方办理应急挂失后如需办理后续补卡或销卡的,须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四)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客户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七条 太平洋卡换卡
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卡片损坏,乙方和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适用的甲方电子渠道申请办理换卡。如太平洋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甲方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结算账户;如太平洋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清算的合理期限内,自动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结算账户。
第八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
太平洋磁条卡长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限以卡面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太平洋IC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适用的甲方电子渠道办理换卡和激活手续。乙方办理换卡和激活手续后方可使用太平洋IC卡办理交易,否则,仅能办理无卡交易。
第九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太平洋卡交易额度、渠道和频次、或是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或是取消用卡资格等措施,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使用的太平洋卡磁道信息泄露;
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乙方账户;
6. 乙方或丙方存在涉嫌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是涉及制裁名单,或是被交通银行认定账户或行为可疑的;
7.乙方或丙方未按交通银行规定完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或更新证件有效期的;
8.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暂停/中止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或其在交通银行其他银行账户的相应业务/功能:
1.乙方或丙方的太平洋卡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中止该太平洋卡账户的所有业务;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或丙方未在3日内完成身份重新核实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丙方名下其他全部非涉案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直至乙方或丙方完成身份核实后恢复;
2.乙方或丙方自太平洋卡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甲方向乙方或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
3.甲方认为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交易可疑的,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进行交易核实,经核实后甲方仍认定太平洋卡账户可疑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非柜面业务。
4.乙方或丙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后,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5年,并在5年内不为乙方或丙方新开立太平洋卡账户;
5.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留存在甲方的联系电话号码存在多人使用情形,在甲方联系乙方或丙方后,乙方或丙方无法提供合理性证明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乙方或丙方提供合理性证明后恢复;
6.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连续1年无任何交易,资产余额在10元以下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乙方或丙方提供合理性证明后恢复。
(三)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被用于作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收款账户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太平洋卡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四)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冒用身份开户、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可疑活动,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太平洋卡交易额度、渠道、频次或是暂停或终止全部服务、或是取消用卡资格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六)乙方和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利用太平洋卡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乙方和丙方知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将被有权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和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销户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卡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或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或丙方的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清算的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三)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连续1年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还款、外汇宝、双利账户、自助转账、定制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和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四)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十一条 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1.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7.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8.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9.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10.各类电话号码;
11.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12.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13.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14.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16.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十二条 儿童卡的领用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未满16周岁只能申领儿童卡,不能申领普通个人借记卡(就社保卡而言,如乙方当地社保中心未对社保卡从儿童卡与非儿童卡的角度进行区分,乙方申领的社保卡均为普通个人借记卡)。
(二)儿童卡需由乙方和丙方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开卡代理人”)代理申领,申领儿童卡时,甲方除需采集并留存本合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之外,还需采集乙方和丙方法定监护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国籍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信息。如需变更代理人,新代理人需为乙方或丙方的法定监护人,新老代理人可凭儿童卡、三方有效身份证件和法定监护关系证明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柜面提出申请,甲方有权采集并留存上述新的监护人信息,并删除老的监护人信息。
(三)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POS消费限额,包括单笔消费限额和当日累计消费限额(“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
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同时适用于境内地区和境外地区,不对境内地区和境外地区(包括特定地区)进行单独设限。如未设置消费限额,其活期结算账户上的款项不能用于消费。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不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儿童卡在特定地区之外的境内外地区消费时,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
(四)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儿童卡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儿童卡限额不应高于本合约第五条第九款所述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开卡代理人没有自行设定儿童卡取现限额,则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取现限额。
(五)儿童卡的领卡(乙方要求邮寄卡片除外)、换卡、补卡、设置和修改密码、设定和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POS消费限额、各类业务签约、销户等柜面业务(存款除外)需由开卡代理人办理,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儿童卡在甲方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时,应由开卡代理人或乙方或丙方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并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商汇卡的领用条款
(一)根据乙方存款等级的不同,乙方可享受结算类交易手续费的费率优惠。上述“存款等级”是指与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相对应的等级。
(二)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从乙方在甲方开立客户号的日期开始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超过一个自然月后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后未超过一个自然月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开立客户号时的时点余额计算,下个月起根据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
存款指乙方同一客户号下的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所有表内理财产品。
(三)“结算类交易”是指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渠道上的同城及异地跨交通银行系统取款和跨行转账交易、境外银联ATM上查询及取款交易。
(四)对于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存款等级于开卡日(T日)后的第2日(“T+2日”)生效,太平洋卡有效期内,甲方每月更新乙方存款等级,更新的存款等级于次月2日起生效。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应在其存款等级生效后才能购买套餐或按存款等级享受手续费优惠,T+2日期间没有任何优惠,也不能购买套餐。
(五)乙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甲方网上银行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
1.乙方的存款等级为“1”至“16”级的;
2.乙方为交通银行个人网银证书认证或短信密码用户。
(六)乙方选择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的,在套餐有效期内通过太平洋卡进行的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如乙方不购买套餐,则根据乙方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七)套餐分包年套餐和包月套餐,乙方只能选择购买其中一款:
1.包年套餐,1期为一年,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年。包年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期即一年。
2.包月套餐,1期为一个月,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包月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2期即一年。
任意1期套餐到期后,如乙方不继续购买的,乙方将根据相应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八)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查询套餐购买情况。
套餐购买情况查询分为当前有效套餐查询和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当前有效套餐交易查询可查询到当前在有效期内的套餐的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可查询到两年内客户所购买套餐的购买日和到期日。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通知
(一)乙方、丙方在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丙方应立即至甲方营业网点或根据甲方系统提示进行变更。该等信息变更在变更成功后生效。
(二)除本合约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丙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对乙方、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丙方传真号码、乙方、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三)乙方、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在本合约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乙方、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合约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乙方、丙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乙方、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乙方、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乙方、丙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甲方未收到乙方、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乙方、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乙方、丙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丙方者为准。
(四)本条约定属于合约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合约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太平洋卡《章程》、《账户协议》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以《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的规定为准。
(二)甲方修改本合约、《章程》,新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取现限额、存款限额和特定地区及特定地区消费限额,调整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交易限额,调整商汇卡套餐中所包含的结算类交易类型和渠道、套餐购买渠道、各存款等级所享受的优惠标准和网银用户类型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根据申领人所申领太平洋卡种类和渠道的不同,本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仅分别适用于个性化照片卡、儿童卡申领太平洋卡及相应的附属卡(如有)的申领人。
(四)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参照金融业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五)本领用合约项下相关金融产品是否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或丙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咨询投诉电话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调共同解决。
(七)本合约自乙方及/或丙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乙方、丙方在甲方申领设备的交互屏上根据相应提示以手指签名或以手指签名并录入指纹。
重要提示: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开立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
1.2“支付结算指令”是指甲方发送给乙方的,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结算命令。支付结算指令的要素包括收款人户名、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金额、备注。
1.3“错误、不明确、不完整的支付结算指令”是指支付结算指令的要素内容错误、不明确或不完整。
第二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2.1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向乙方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按乙方要求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甲方身份信息(如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甲方可通过乙方渠道向乙方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可申请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类型包括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
2.2.1 乙方渠道是指乙方柜面、手持终端、智能机具、电子渠道等乙方届时开放的渠道,甲方在乙方不同渠道可申请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类型以法律法规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2.2.2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人民币Ⅱ类结算账户时,应当绑定本人同名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2.3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人民币Ⅲ类结算账户时,应绑定本人同名Ⅰ类、Ⅱ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2.4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手持终端、智能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开立的Ⅱ类账户,无需绑定本人同名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2.5甲方不能通过绑定以下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1)电子渠道开立的未发生资金转入的Ⅱ类账户;
(2)处于未激活、只收不付、已冻结、已注销等非正常状态的银行账户;
(3)信用卡附属卡账户。
2.3甲方通过Ⅰ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结算、消费、投资、理财以及乙方届时提供的其他银行业务。甲方在乙方仅可开立一个Ⅰ类账户。
2.4甲方通过Ⅱ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限定金额的转账支付结算、接收乙方发放本行贷款资金(下称发放贷款)并通过Ⅱ类账户还款(下称贷款资金归还)等银行业务。经柜面、手持终端或智易通、自助票据现金一体机、自助发卡机等智能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还可以办理限定金额内存取现金、限定金额自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业务,并可配发借记卡或存折、一本通对账簿实体账户介质。甲方最多可在乙方开立五个Ⅱ类账户。
Ⅱ类账户自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Ⅱ类账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2.5 甲方通过Ⅲ类账户可办理限定金额消费、缴费、限定金额的转账支付结算以及接收乙方发放的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账户还款等银行业务。经柜面、智能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结算账户还可以办理限定金额自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甲方最多可在乙方开立五个Ⅲ类账户。
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Ⅲ类账户,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甲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账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遵守Ⅲ类账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当甲方在乙方所有Ⅲ类账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于7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柜台或登录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包括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以及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甲方未能在7日内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的,乙方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直到身份信息登记完毕。
2.6 乙方为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Ⅲ类账户向甲方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账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账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Ⅱ、Ⅲ类账户不支持由支付账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账户除外。
第三条 账户的使用
3.1甲方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账户。
3.2甲方通过个人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协议项下账户或使用本协议项下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或服务需另行签署协议的,应按照乙方要求另行签署协议后方可办理,办理具体业务或服务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结算账户业务规则,以另行签署协议的约定为准。
▲▲3.3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支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3.4甲方在使用账户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使用支付结算工具,遵守支付结算纪律,并同意遵守乙方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及操作惯例。
▲▲3.5甲方应对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结算收付资金的合法性负责。
▲▲3.6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所涉及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3.7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修改本协议,调整与账户或账户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调整有关个人结算账户转账限额、账户余额、开立数量等事项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办理销户。甲方在公告执行后或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后继续使用账户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公告期满后或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届满后即对本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8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3.9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10甲方授权,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入甲方账户的,经乙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扣划该笔款项。
▲▲3.11 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的所有业务。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的,甲方未在3日内完成身份重新核实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全部非涉案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直至甲方完成身份核实后恢复。
(二)若甲方系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并在5年内不为甲方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三)甲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账务交易记录,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
(四)甲方留存在乙方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存在多人使用情形,在乙方联系甲方后,甲方无法提供合理性证明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五)乙方认为甲方账户交易可疑的,将通知甲方进行交易核实。如甲方未按通知规定期限到乙方重新核实交易,或其账户经核实后仍然被认定可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该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六)当甲方在乙方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乙方通知甲方自通知载明的时间起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甲方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七)若发现甲方身份信息缺失或证件过期,乙方应联系甲方更新身份信息;如自乙方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甲方未更新身份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非柜面业务、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等措施。
(八)发现甲方冒用身份开户、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存在涉嫌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发现甲方及其关联方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甲方账户的对外支付、降低交易限额、限制交易渠道、限制或停止提供甲方任何账户服务、冻结甲方拥有或控制的资产、销户、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
(九)甲方银行账户被用作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收款账户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3.12甲方应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相关账户,审慎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机构)等建立关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交易,妥善保管账户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手机及其号码、开户资料等个人资料,不要将个人账户取款密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业务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密码,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账户或手机SIM卡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不得泄露个人账户资料等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4.1甲方变更姓名、住址或其他开户资料的,应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将变更事项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通知变更事项的,出现乙方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与甲方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2结算账户类型变更。
4.2.1若甲方名下未开立Ⅰ类户,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甲方名下的Ⅱ类户转为Ⅰ类户;若甲方名下未开立Ⅰ类户,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甲方名下的Ⅲ类户转为Ⅰ类户,或在Ⅱ类户数量未超过账户数量限额时,允许甲方将名下的Ⅲ类户转为Ⅱ类户。
4.2.2若甲方名下Ⅱ类户或Ⅲ类户数量未超过账户数量限额,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甲方名下的Ⅰ类户转为Ⅱ类户或Ⅲ类户;对于甲方名下的Ⅱ类户,若甲方名下Ⅲ类户数量未超过账户数量限额,则允许甲方将其转为Ⅲ类户。
4.3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撤销银行账户申请。
(一)银行卡有效期届满,且不再延期使用的。
(二)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
▲▲4.4甲方持有个人结算账户连续一定时间(活期存折为3年,太平洋借记卡为1年)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账户未开通任何业务功能时,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予以销户。其中,业务功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还款、外汇宝、银信通、自助转账、定制转账等。
▲▲第五条 纠纷处理
甲方如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甲方可通过至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6.1甲方具有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资格,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4甲方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使用其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他人从事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帮助。
6.5甲方知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
6.6甲方确认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将如实申报其是否为非居民,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如上述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更,甲方将在30日内通知乙方。
6.7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为了保证甲方资金安全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或风险管控需要,对甲方的异常开户申请或其账户发生的异常交易有权采用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核实等身份鉴别手段,对甲方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暂停甲方账户支付或临时关闭甲方非柜台渠道交易功能,或对甲方相关账户消费、转账、支付等渠道交易额度进行调整。
6.8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为保证甲方开户真实性,于开户时留存甲方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影像、复印件、影印件及本人照片等身份认证信息。
▲▲第七条 违约
甲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撤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一)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
(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
(三)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撤销账户。
(四)出租、出借账户。
(五)变更姓名、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六)利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七)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保证及承诺不真实。
(八)账户或业务涉及制裁名单。
(九)被乙方认定账户或行为可疑。
(十)甲方违反协议其他约定。
▲▲第八条 通知
8.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至甲方营业网点或根据甲方系统提示进行变更。该等信息变更在变更成功后生效。
8.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乙方对甲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8.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甲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甲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8.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8.4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9.1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9.2除上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外,乙方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二)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三)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义务及行使本协议权利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四)甲方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终止。
11.2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项下的存款受存款保险机制保障。
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指甲方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具体银行营业机构所属分行)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
为交通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持有人(“甲方”),就签约、变更或关闭/注销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及/或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与交通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开户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所属分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子银行/渠道”指交通银行的个人网银(是指交通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在线业务办理功能和服务的业务受理途径)、手机银行(是指交通银行通过手机APP应用或网页版手机银行向客户提供在线业务办理功能和服务的业务受理途径)、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自助通,智易通、智能柜员机iTM、自助发卡机、便民通、电子银行体验终端、智能打印机、产品领取机,下同)等服务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协议项下,甲方实际签约的渠道及相关业务/功能以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发送指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相关交易日志为准。
1.2“借记卡”指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包括实体及电子Ⅰ、Ⅱ、Ⅲ类账户。“信用卡”是指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包括实体及手机信用卡。
1.3“签约卡”指与交通银行签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甲方客户,其本人名下签约电子银行服务功能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及/或信用卡。
1.4“下挂”是指甲方将本人交通银行借记卡、信用卡与第三方已签约的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渠道建立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建立后,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下挂”相关事宜而言,以下简称:“被关联方”)可通过其已签约的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操作前述甲方所有的借记卡、信用卡(即“下挂卡”)。
1.5“指令”指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发送的指示,包括资金划拨指令、查询指令及其他指令。其中,资金划拨指令是指执行结果会引起签约卡/下挂卡余额变化的指令,包括转账汇款、购买理财产品、买卖基金、买卖黄金、协议收款等包含资金划拨内容的指示。查询指令是指执行结果不会引起签约卡/下挂卡余额及状态变化的相关信息的指令,包括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的指示。其他指令是指执行结果会引起签约卡/下挂卡状态变化的指令,包括卡挂失、签约电子银行、开通业务功能等指示。
1.6“安全要素”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指令时,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登录用户名、登录密码、签约卡、手机号码、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认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密码、一代Key、二代Key、智慧网盾和动态令牌,等等)等。登录相关渠道或办理相关业务所涉具体安全要素以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等当时发布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包括其后修改及替代,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为准。
1.7对应不同的渠道,“签约/新用户注册”/“关闭/注销”具有以下含义:
1.7.1个人网银的签约是指,甲方与交通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开通其名下的借记卡及/或信用卡在个人网银的服务功能。个人网银的新用户注册是指,甲方设置用于登录个人网银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个人网银的关闭是指,甲方申请变更与交通银行的服务协议,对名下的借记卡及/或信用卡在个人网银的服务功能进行关闭。个人网银的注销是指,甲方与交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不再使用个人网银进行交易,并且注销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1.7.2 手机银行的签约是指,甲方与交通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开通其名下的借记卡及/或信用卡在手机银行的服务功能。手机银行的新用户注册是指,甲方设置用于登录手机银行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手机银行的关闭是指,甲方申请变更与交通银行的服务协议,对名下的借记卡及/或信用卡在手机银行的服务功能进行关闭。手机银行的注销是指,甲方与交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不再使用手机银行进行交易,并且注销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1.7.3签约电话银行指甲方可通过电话银行使用部分业务/功能,关闭电话银行指甲方不能通过电话银行使用部分业务/功能,相关业务/功能以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为准。电话银行相关服务,不涉及新用户注册和注销。
1.7.4签约自助银行指甲方可通过自助银行使用部分业务/功能,关闭自助银行指甲方不能通过自助银行使用部分业务/功能,相关业务/功能以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为准。自助银行相关服务,不涉及新用户注册和注销。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乙方根据甲方的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通过交通银行
的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服务内容以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当时提供的功能为准。
甲方具体办理的业务以其按乙方规定在相关渠道选择的项目为准,但部分业务应按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事先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
2.2签约卡挂失后,甲方仍可凭原相关安全要素登录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并对甲方其他签约卡和他人下挂卡进行操作,但不能操作挂失签约卡办理任何电子银行业务。
签约卡/下挂卡因挂失等原因补卡或到期后换领新卡的,原卡所对应的已签约的渠道及相关业务/功能、已建立的下挂关系自补卡、换卡之日起第二日自动恢复,部分渠道及/或业务/功能需重新办理签约开通的,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办理。前述“部分渠道及/或业务/功能”以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和提示为准。
签约卡销户或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的,甲方不能操作该签约卡办理任何电子银行业务;但在该签约卡销户或到期日当天,在乙方系统批处理之前,甲方可凭原相关安全要素登录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对该签约卡及其他签约卡和已与甲方实际签约的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建立关联关系的他人下挂卡(如涉及,下同)进行操作,在乙方系统批处理之
后,甲方可凭原相关安全要素登录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对该签约卡以外的其他签约卡和已与甲方实际签约的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建立关联关系的他人下挂卡进行操作。
下挂卡销户或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的,被关联方不能操作该下挂卡办理任何电子银行业务;但在该下挂卡销户或到期日当天,在乙方系统批处理之前,被关联方可凭原相关安全要素登录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对该下挂卡及其他下挂卡进行操作,在乙方系统批处理之后,被关联方可凭原相关安全要素登录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对该下挂卡以外的其他下挂卡进行操作。
2.3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项目及/或具体内容,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 乙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并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及乙方通过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采用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安全要素,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安全要素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人。甲方未对安全要素进行妥善保管的, 应承担因安全要素泄露产生的后果。安全要素及其载体被毁损、锁码、遗失、泄露、遗忘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重置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办妥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3.2甲方通过安全要素验证或确认后发送的指令以及甲方指定机构发送的指令为甲方按照本协议发送的有效指令, 甲方应承担该等指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3.3甲方应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及乙方通过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发送指令。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执行其指令有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联系。
▲▲3.4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电子银行业务服务费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被关联方因操作下挂卡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下调收费标准,将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乙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 乙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3.5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
4.1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办理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2《交易规则》及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及乙方已通过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合法登录/使用各渠道并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对乙方将通过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甲方承诺在使用/办理相关业务前将阅悉并遵守。
4.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4.4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信用卡、存折、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及其识别密码(PIN码)和安全要素,因借记卡、信用卡、存折、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保管不善或PIN码、安全要素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除外。
▲▲4.5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证明。乙方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处理查询和资金划拨类交易指令的,该查询结果和款项收支临时回单/电子回执(包括其打印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4.6甲方同意将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下挂关系签约业务受理凭证记载的本人交通银行借记卡、信用卡设定为与被关联方已签约的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建立关联关系的下挂卡,关联关系建立后,该被关联方可通过其已签约的个人网银及/或手机银行操作前述下挂卡,但根据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需事先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的业务,在甲方及/或被关联方按照乙方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后,被关联方方能对下挂卡进行相关操作。
▲▲4.7乙方变更《交易规则》、相关渠道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时,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 乙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4.8甲方承诺不利用本服务从事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除外:
(1)签约卡/下挂卡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2)甲方或被关联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或被关联方的交易或行为涉及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
(4)甲方或被关联方未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及乙方通过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发送指令;
(5)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
(6)拟交易金额大于乙方规定的限额;
(7)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
5.2乙方因其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或被关联方指令的,应依法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指令执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赔偿。
5.3乙方根据资金划拨指令划款时,划出款项少于资金划拨指令的应付金额的,乙方有权自签约卡或下挂卡账户扣划相应款项;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签约卡/下挂卡账户,甲方授权,乙方查实确认后,有权自该签约卡/下挂卡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5.4乙方不保证甲方通过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发送的协议收款指令能收到款项,也不保证甲方通过个人网银/手机银行查询到的他人账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但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5.5因甲方对安全要素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甲方原因引起甲方损失的,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除外。
5.6 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6.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资料及信息,乙方应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第七条 通知
7.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乙方对甲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7.3甲方确认并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甲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甲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7.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7.4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8.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甲方通过指定渠道发送关于确认并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相关指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收到甲方发送的前述指令并记录相关交易日志。
8.2协议的终止
▲▲8.2.1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乙方依本协议通知甲方之日终止;
(2)甲方为以下任一类型用户的,如需终止本协议,应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及/或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妥所有已签约的渠道及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包括已建立的下挂关系,下同)的注销手续,本协议在业务受理凭证上载明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相关交易日志的时间(以孰后为准)终止:
①个人网银用户;
②手机银行用户;
③按《交易规则》或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的规定,需事先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后方可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的,已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的用户。
(3)签约卡/下挂卡销户或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的,本协议在乙方系统对签约卡/下挂卡已签约的渠道及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全部关闭时终止。
▲▲8.2.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电子银行服务交易额度和频次、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服务的措施:
(一)甲方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谋取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
(二)甲方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不法分子假借甲方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或其他危及甲方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甲方有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的行为。
(五)甲方或被关联方存在涉嫌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六)甲方或被关联方的账户或业务涉及制裁名单。
(七)甲方或被关联方被乙方认定账户或行为可疑。
(八)甲方未按乙方规定完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或更新证件有效期。
(九)甲方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乙方更改,造成乙方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十)甲方通过自动脚本或第三方外挂系统登录和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对于以上(一)至(十)项暂停服务的情况,如果双方协商后确认排除上述情况,则乙方有权依协商情况为甲方恢复电子银行服务。
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对甲方的全部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一并终止。
8.2.3本协议终止,本协议下所有已签约的渠道及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全部关闭或注销。但是,如果甲方仅关闭已签约的渠道、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中的任一项的,不影响甲方通过本协议已申请签约的其他渠道或业务/功能。
8.3本协议终止后:
(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终止前已发送的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2)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仍有效。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9.2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本协议是对太平洋卡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产品相关业务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补充。
本协议与前述文件有冲突的,电子银行渠道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10.2 本协议项下相关金融产品是否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10.3 甲方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甲方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调共同解决。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本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 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
交通银行交银理财品牌协议
第一条 交银理财品牌协议是交通银行为了向交银理财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而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性文件。通过签约交银理财品牌协议,客户可以将存款、贷款、结算、理财投资等资产归集管理,同时可以享受交行提供的各类专属优惠或服务,并帮助客户实现理财目标。
第二条 客户可通过太平洋借记卡或开立交银理财卡(以下简称“交银签约主卡”)签约交银理财品牌。
客户通过柜面签约交银理财品牌时(含签约开通和开立交银理财卡开通),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网点的指定柜台签署《交银理财客户申请书》,银行审核通过的,打印业务受理书,由客户在业务受理书上签字、银行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开通交银理财品牌的客户需要修改申请人资料等信息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银签约主卡到银行指定柜台签署《交银理财客户申请书》,输入交易密码,由银行审核通过并加盖客户经理私章。
第三条 业务功能。
(一)查询服务:客户可凭本人交银签约主卡卡号和查询密码通过银行指定柜台或个人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查询交银理财品牌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理财信息以及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综合账单:银行向交银理财客户免费提供综合账单,综合反映客户名下本账单周期内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情况。客户可选择寄送挂号信、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查询、下载或申请补打等方式获取综合账单。
(三)专属优惠:交银理财客户可以购买定制专属理财产品,享受更优惠的支付结算收费、网点专柜服务和多种增值服务。
(四)专属渠道:交银理财客户可以享受网点专柜、专属客户服务经理、远程专属座席、专属网银等专属渠道和专享服务。
交银理财客户可享受的专属优惠服务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bankcomm.com/,下同)或银行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银行有权对专属优惠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或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终止协议。如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交银理财卡及/或办理交银理财品牌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四条 费用。
客户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银行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交银理财品牌服务相关费用。客户授权银行从交银理财品牌协议签约主卡内扣收客户的应付费用。协议履行期间,银行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银行调整收费标准,将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公告;银行设定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交银理财卡及/或办理交银理财品牌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经客户同意,银行按客户在交行的业务情况确定其所适用的客户等级并将根据业务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适用的客户等级,而不同的客户等级将适用不同的利率或费率。
若客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可免收当月账户管理费。
(一)当月在交行季日均或月末时点金融资产达到5万元的交银理财客户;
(二)处于交银理财开户后六个月体验期内的客户;
(三)账户管理费豁免申请通过后处于豁免有效期内的客户;
(四)当月生日的交银理财客户;
(五)交银理财客户签约主卡(交银理财卡或签约借记卡)同时签约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退休金)、代发社保、医保款项、代发失业保险金、代发住房公积金、低保户代收业务的客户;
(六)对交通银行整体贡献度达标客户。贡献度包括客户给交通银行带来的存贷款净利息收入、产品代销净收入及银行卡净收入等。
第五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客户在柜面办理时,本协议自客户在银行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银行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银行业务章后生效。客户在电子渠道自助办理时,本协议自客户在自助渠道确认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客户名下所有账户均不再享受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专享功能和权利、专享费率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客户与银行另行签署的相关文件的效力。
1.客户解除交银理财品牌协议之日。
2.客户交银签约主卡销卡之日。
3.《交通银行交银理财卡领用合约》终止之日。
4.客户在与交行间的任何协议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自银行书面通知客户解除本协议之日起。
(二)客户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自银行通知客户解除本协议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交银理财品牌协议专享功能和权利、专享的费率优惠全部取消,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客户与银行另行签署的相关文件的效力。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本合同项下争议通过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律)。
第七条 银行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银行修订本协议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终止协议。如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交银理财卡及/或办理交银理财品牌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八条 本协议中的“银行”是指与客户签约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而言,客户通过柜面签署本协议的,指在业务受理书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营业网点所属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客户通过适用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渠道签署本协议的,指客户签约前所属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交通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您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需进行投诉,请及时至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9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即表示您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鉴于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拟向该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开通交通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和流程
(一)“快捷支付服务”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将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绑定后,甲方通过支付账户进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支付账户向甲方购买商品/服务的卖方付款、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下同)且选择使用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资金的,支付机构将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资金用于支付。
(二)甲方可在支付机构渠道,或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微银行等渠道(以下简称“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甲方需在支付机构渠道相关页面填写或选定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息,支付机构验证甲方身份后,将甲方填写或选定的上述信息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通过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验证甲方身份。前述验证均通过后,乙方将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绑定,快捷支付服务开通成功。
(三)快捷支付服务开通成功,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指令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主动划扣资金进行支付。后续甲方在支付机构提供的渠道上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乙方按支付机构指令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划扣资金进行支付时,甲方只需根据支付机构要求完成相关验证,乙方不再进行验证。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的支付账户密码设置、修改以及具体支付交易过程中的验证方式等具体规则,以甲方与支付机构签署的快捷支付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服务开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卡号及密码、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动态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以及甲方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指纹及人脸要素等信息,不得将该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信息泄露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甲方不涉及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涉及上述制裁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位于上述被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支付机构指令扣划资金进行支付。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及费用扣收与划付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乙方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和客户体验设置(包括修改,下同)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在相应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甲方无法对此进行修改,具体交易限额以支付机构渠道相关页面展示为准。甲方快捷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设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前述限额的,乙方将拒绝执行。甲方在本协议下指定的太平洋借记卡为Ⅱ类、Ⅲ类账户的,支付限额除受乙方设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限制外,还受相应Ⅱ类、Ⅲ类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三)快捷支付服务开通后,对于乙方正确执行支付机构指令产生的资金扣划,如甲方对相应资金支付存有异议,甲方应与支付机构自行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四)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支付机构官方网站)。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五、信息披露与保密
5.1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4)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六、通知
6.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6.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乙方对甲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6.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甲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甲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6.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6.4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甲方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
▲▲(二)甲方同意,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以及修改协议,并于相应变更、暂停、修改执行前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相应变更、暂停或修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解除快捷支付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相应变更、暂停、修改。
甲方同时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前通过乙方线上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本协议自公告中载明的终止时间终止。
▲▲(三)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渠道或乙方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主动解除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具体解除渠道以支付机构和乙方电子渠道相关页面展示为准。支付机构解除甲方与支付机构签署的快捷支付相关协议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亦相应解除。
乙方收到甲方或支付机构关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绑定关系解除的通知后,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受理和执行支付机构指令。本协议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机构指令,乙方仍将按前述指令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该等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四)如因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相应解除。乙方为甲方办妥相应注销、补(换)卡手续后,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受理和执行支付机构指令。本协议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机构指令,乙方仍将按前述指令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该等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如需再次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须重新阅读并签署本协议、重新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进行补(换)卡等操作但卡号不变的,无需办理前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