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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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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1)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2)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

    (3)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4)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5)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2,企业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的融资额度如何计算?

    (1)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佘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佘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佘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其中,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憤调节参数。目前,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


    3,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有什么规定?

    (1)根据2017年1月 《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要求,允许中国境内企业将其自身或境外母子公司的发债资金通过借入外债的方式回流境内使用(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除外),可回流金额为境内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倍。

    (2)根据2016年6月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 16号)的要求,允许境内企业的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并针对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实施统一负面清单管理;发债资金需在境外使用,则依据发债前的备案登记用途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