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适用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提供之电子银行服务,包含网上银行服务和手机银行服务及对客户向银行给予电子服务指示作出一般性规定。
1. 定义与释义
1.1 在本条款中,除文意另有规定外:
「网上银行服务」 指银行向客户以互联网站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据此客户可在银行的网站透过输入电子银行用户名称及登录密码后,进行银行交易或从银行获取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服务」 指银行向客户以手机登录方式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据此客户可通过在手机上下载用户端程式,透过输入电子银行用户名称及登录密码后,进行银行交易或从银行获取银行服务。
「签署协定」指银行为提供之电子银行服务的协议书中列载有关电子服务指示或其他的所有通讯及档的签署安排,及其后以书面通知银行及为银行所接受的更改签署安排。
「银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本协议」指客户为要求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而签订的协议书。
「营业日」指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公会宣布银行假期以外的银行营业工作日。
「客户」指与银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的人士。
「电子输入」指透过电脑设备向银行发出并获银行电脑系统接收及认可的电子讯号。
「指示」指电子银行服务的电子指示。
「电子服务指示」指客户在符合本条款第4.3条所载规定或程式后,透过电子输入向银行发出的任何指示。
「电子银行号码」指银行为客户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而发予的辨认号码。
「电子银行密码」指银行为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进行银行交易而发予的任何私人识别号码及其后由客户另行选定的号码。
「清算账户」指就电子银行服务而言,需要选定一个客户名下以澳门币或银行同意的其他国家/地区货币为单位的账户,其用途详情见本协议。
「交易」指客户对银行发出电子服务指示后,银行不时或绝对酌情而指定可通过合法及合理的方法执行指示或提供相关的银行服务。
「双重认证工具」指银行不时规定或指明及/或经银行同意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用来确认客户身份的电子仪器或随机密码。下列的电子仪器或随机密码被视为是有效的(但不限于这些,而且由银行不时规定或指明用于何种管道或提供何种服务方式时可以使用):
-「动态密码」依据客户私人身份资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密码,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动态密码的生成和发出将由银行不时规定或指明的电子仪器处理,及/或经银行同意由客户指定的流动电话号码以短讯形式接收的动态密码讯息。
「本条款」指本条款及其日后的修订本。
1.2 在本条款中的各段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加添,不影响银行对本条款的解释。
1.3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a) 表示单数的字词亦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b) 表示某性别意思的字词亦包括其他性别在内;
(c) 表示人士的字词包括所有具法律人格或不具法律人格的法律实体。。
1.4 本条款以中文及英文撰写,本条款的英文版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岐异,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2. 服务范围
2.1 银行可不时及随时指定或重新指定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可执行的交易范围。
2.2 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在无须事先通知及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时拒绝执行任何指示或撤回经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可进行的任何交易;并且,如认为适宜,可撤销或暂停可经某些个别认可媒体而使用的电子银行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2.3 银行随时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客户的指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其与第三者执行其他交易。在该情况下,银行的唯一责任是将指示转送或传达致第三者,当有关指示被转达后,银行即被视作已履行其所有义务。银行一概无须就该等第三者的行为、失职、不作为、不遵守、不履行、延误、诈骗或疏忽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第三者的任何未执行或延误执行银行代客户发出的指示)。客户承认及确认该等由银行作为其代理人与第三者所执行的交易受有关交易的适用条款及条件所管辖,并且,为与第三者执行该等交易,客户授权及同意银行可向该第三者披露客户本身的任何资料。
2.4 客户承认,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及/或电话理财指示以作出交易乃银行提供的服务,若基于任何原因电子银行服务或可向银行发出或使银行接收指示的媒体被暂停或取消,客户不能藉此向银行追讨及须自行采用其他途径达成其拟执行的交易。
2.5 客户确认,利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以进行外汇、黄金及或贵金属、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透过同意与银行在柜台及/或任一管道签署或确认投资服务协定等相关协定而为之,同时充分认识到该等投资业务的风险,并对其使用电子服务指示作出该等投资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 规范任何个别交易的条款
3.1 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而进行任何交易时,除受本条款约束外,亦同时受到规范有关类别交易的条款所约束。客户承认其将继续遵守该等条款及受其约束。
3.2 若规范有关类别交易的条款与本条款有任何冲突,则:
(a) 倘该有关类别交易的个别条款载有本条款与有关个别条款之间的优先适用顺序,则在决定以那一条款为准时需按该优先适用连续处理;
(b) 倘该有关类别交易的个别条款并未载有本条款与有关个别条款之间的优先适用顺序,则以有关个别条款为准。
4.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
4.1 客户须自费申请、安装、获取及维修合适之器材以享用电子银行服务或(视乎情况而定)给予银行指示。
4.2 就通过流动通讯系统以享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已/将在有关通讯网路供应商登记,并申请银行可能指定的设备。客户与该通讯网路供应商之间的安排纯由客户负责。
4.3 所有电子银行服务指示须按以下规定发出:
(a) 祗可通过流动通讯系统、或透过机器或电脑、或其他经银行认可以享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器材;及
(b) 视/应银行要求(该等要求可以是以电子影像或数码声音或其他电子形式发出,视乎情况而定),客户须透过电子输入:
(i)其电子银行号码或电子银行用户名称;及
(ii)其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电子银行密码或登录密码;及/或
(iii)任何其他涉及客户身份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及
(c) 视/应银行的要求(形式如上),客户须选择其拟执行的交易及报出或输入银行所要求的资料及详情。
4.4 除非银行明确同意,否则客户通过流动通讯系统对已发出的电子银行服务指示的任何更改、修改或撤销必须经同一流动通讯系统发出。客户知悉银行可选择采取其他媒体与客户就经流动通讯系统所作出的交易联系。
4.5 在不影响本条款第2.2条载明银行拒绝接受任何指示的权利的情况下,所有指示一经本条款第4.3的情况下发出后,即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终局性约束力。不管该等指示是由客户所发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有否被授权)代其发出。
5. 接受及执行指示
5.1 就任何指示而言,当银行接获本条款第4.3条的资料后,银行有权视由此产生的指示为客户所发出的。客户须就该等指示执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责。
5.2 除非另有协定,银行只接纳或执行涉及交易的指示。但若涉及其他安排的指示为银行所接纳或执行,不管接纳或执行的理由为何,该等指示及据该等指示执行的安排均对客户具约束力。
5.3 只有在银行决定绝对接受个别种类的交易并在有关时间内向银行发出,该等指示才会被银行接纳及执行。
5.4 客户知悉传递中可能出现错误、延误或不全的讯息,客户承认除有明显错误外,银行的簿册及记录是个别有关交易的终局证明。
5.5 客户承诺自行跟进个别交易是否已生效,并声明知悉因系统的设定,一些交易可能被自动拒纳,客户将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之风险。
5.6 尽管规范拟进行的个别交易的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银行有权发出任何指令或订立或执行任何安排或作出任何记帐,以进行任何指示,而无须事先查明(i)客户的指定账户内有否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及/或(ii) 客户账户内存在或有足够拟用作按指示执行的项目。
5.7 若客户的指定账户内并无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或并无足够专案以执行拟定交易,则银行可不接纳或执行指示。倘由于并无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或并无足够专案,致使银行未能执行任何指示,银行一概无须对此导致的任何后果负责。
5.8 尽管客户的指定账户内并无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或并无足够项目,而且不论拟定进行交易的个别交易的任何条款及融通有相反规定,银行有绝对酌情权,无须事先通知客户或获得其同意,便可接纳及执行指示。客户须负责由此导致的借差或透支、预支或信贷(或其任何增加)及有关的所有银行的划一收费。该等欠款连同其利息须于银行要求时偿还。该利息由执行有关指示日计至实际偿还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利率(不论是判决前或后)为未经安排透支时由银行决定的适用利率。
5.9 若根据本条款第5.8条下存在任何债务时,银行有权(但无责任)在无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按其认为需要的时间及价钱(但无任何责任获取最佳价格),订立其他交易,以抵销或对销根据指示执行的交易。由此导致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损失、损害、债务或费用一概由客户承担,并由银行选择从客户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但任何收益则绝对归银行所有并保留供银行本身使用与受益。银行对该等损失、损害、债务或费用款额所发出之书面证明对客户具约束力及终局性。
5.10 在不妨害本条款第5.3条的情况下,尽管银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银行营业时间外接获指示并立即执行指示,在银行决定下,根据指示而立即执行的交易可被视为在随后一天及/或多天生效。
5.11 就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自有关账户转出款额的交易而言,若收款银行基于任何原因拒绝或延迟将款项给予拟收款人,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6. 通知书及不可推翻的证据
6.1
(a) 除非银行另行决定,否则银行不会就根据电子银行指示执行的交易(「电子银行指示」)发出通知书。倘若银行就某些涉及其根据电子银行指示而在账户执行的存款及/或提款的电子银行交易决定向客户发出载有该等电子银行交易的通知书,则该份通知书会由银行按月或定期寄发予客户存档;或应客户要求留存于银行待客户到取,并视为已发予客户处理;或按「电子结单服务条款」由客户自行在互联网站内查阅或下载。
(b) 在发出电子银行服务通知书的任何周期内,客户如有作出有关电子银行指示,而银行已明确决定将会发出载有该等电子银行交易的通知书而客户在适当时间后仍未收到时, 客户明白应该以适当方式通知银行。客户亦明白应客户要求留银行待取或经电子结单发出之通知书, 是等同于客户已经收到有关通知书及/或结单。
(c) 客户有责任核对及验证通知书的内容,并须于有关结单及/或通知书发出后90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内或银行订定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报备结单及/或通知书内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或差歧。否则尽管客户在此周期未有机会验证有关电子交易的账户结单或存折(视乎情况而定),客户亦被视作已确认结单及/或通知书上之内容。
(d) 若客户要求银行无须向其发出电子银行交易的通知书,而申请为银行所接受,则客户有责任验证有关账户结单或存折(视乎情况而定)内的网上交易记录。
(e) 应客户要求留存于银行的通知书,应对此订立保留期限(银行可不时及随时不经事先通知客户而修订该保留期限),若超逾通知书的保留期限,通知书仍未被客户领取,银行有权将通知书自行作出处理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f) 客户倘若申请了「电子结单服务」,即表示同意「电子结单服务条款」,故申请「电子结单服务」相关的电子交易之通知书或结单,将同时受本条款及「电子结单服务条款」约束。这时,若本条款有关的条文或规则(如有)与「电子结单服务条款」有任何分歧,一概以「电子结单服务条款」为准。
6.2 银行谨此获授权,就经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的有关交易,在客户指定的账户作出独立记录。
6.3 客户承认所有指示可予记录。任何指示及/或该等指示的执行的银行帐簿及记录(除非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在所有法院及在各方面均对客户而言属不可推翻的证据。
7. 经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交易之收益
7.1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完成的任何交易之应付客户收益,只可计入与客户同名的银行账户或以客户名义在银行存放。
7.2 如银行接获任何有关应付客户之交易收益的任何质疑、索偿或争议(无论是否存在充分理由),银行可(但并无任何责任)绝对酌情拒绝准许或执行任何交易收益的任何提款及/或处置,直至有关交易的争议或质疑获得银行满意的澄清为止。
8. 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之交易限制
8.1 银行可随时及不时经事先通知客户,对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的交易金额、数量或货币方面订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单项总额及/或个人交易限额,只在银行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8.2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指示只限于客户名下的不同账户间所进行或执行的交易指示(查询财经消息除外)。
8.3 客户谨此同意并承认,任何涉及不同账户间(不论属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电子银行服务安排,必须获银行批准才会被接纳,而且该等安排必须符合银行不时事先决定的每日转帐或提款限额及程式。为免生疑问,若已就任何第三者账户批准了更低的每日最高限额,则以该限额(而非银行之前订定的限额)为准。
8.4 客户承认,电子银行服务乃以数位系统运作,若客户向银行发出的指示涉及不同账户之间的付款,银行可按客户透过电子输入提供的账户号码行事,而并无任何职责核对该提供的账户号码是否与该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相符。
9. 电子银行密码及身份认证
9.1 客户谨此承诺把电子银行密码保密。
9.2 客户承认,银行可在客户亲身到银行时向其发出电子银行密码,或按银行决定的其他形式向其发出电子银行密码。就电子银行服务而言,如银行酌情规定,则客户可能在享用其他交易前,须重新选择新的电子银行密码。
9.3 若客户遗失电子银行密码或有任何实际或怀疑电子银行密码遭未经授权使用,必须立刻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照签署协定妥为签署。在银行实际接获该通知前,透过电子输入或口述有关电子银行密码而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所有交易均被视为客户作出之交易。
9.4 客户谨此确认,电子银行密码有可能遭未经授权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经授权用途,并同意完全承担该等风险。
9.5 客户确认,就银行提供的双重认证工具,客户会亲身到银行签定双重认证工具使用申请书并遵守本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就电子银行服务而言,如银行酌情规定,则客户可能在享用其交易时,须按提示操作有关双重认证工具及/或接收显示动态密码及/或电子输入动态密码等来使银行能认证客户身份。使用这些电子仪器或动态密码需经银行同意,以及银行随时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可撤销或暂停使用该种电子仪器或动态密码。
9.6 客户谨此确认,妥善保管双重认证工具、动态密码及/或相关的电子仪器,而免受有可能遭未经授权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经授权用途,并同意完全承担该等引起的风险及负责。
10. 资料
在进行交易中,银行所报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利率及证券及贵重金属的市价)仅供参考,除非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否则资料对银行并无约束力。
10.2 客户同意及承认,关于证券所提供的股票价格资料是由银行或由银行所选择之其他资讯供应商提供。尽管银行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资讯供应商会尽力确保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银行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资讯供应商并不保证资料之准确性及可靠性,亦不会承担任何由于资料不准确或不全而令客户蒙受损失的责任。
11. 服务收费
11.1 银行有权就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处理指示而收取费用。银行可自行决定及随时修改该等费用。客户谨此授权银行自清算账户及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除该等费用。
11.2 银行有权保留收取就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及根据指示进行交易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盈利、回佣、佣金、费用、利益或其他得益(如有),以供银行自行运用及受益。
12. 银行之责任
12.1 银行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情况导致任何损失或损害,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a) 取消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指示;及/或
(b) 银行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可进行之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暂停或任何指示未能进行或执行;及/或
(c) 银行的电讯或电脑系统或其他设备或其装置有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失灵、故障、中断、偏差或不足或错误传送任何指示或在执行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错误(惟银行授权职员之严重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除外)或因此导致客户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误、损失(包括盈利损失或任何经济损失)、费用或损害等。
(d)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或设备供应商)所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停等,而导致干扰、影响或扰乱银行履行本条款的义务。
13. 客户的赔偿责任
13.1 客户须赔偿银行因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予客户或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完成交易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种类的所有损失、损害赔偿、开支(律师费用或其他)、诉讼、索求、索偿、法律程式(倘有)。客户须应要求向银行(其决定对客户具终局约束力)支付其蒙受或引致的所有款额(倘有),连同自银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该款项之日起计至客户实际全数付款时止累计的利息,利率(不论是判决前或后)为未经安排透支时由银行决定的适用利率。
14. 通知
14.1 银行可以口头、书面、电子讯号或于报纸刊登广告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向客户发出通知或其他通讯。
14.2 当为银行行事的任何职员或代理人当面或透过电话口头通知客户或(视情况而定)组成客户当中之任何人士或其他任何被授权之人时,该等口头通知将被视为已正式向客户发出并由客户收到。
14.3 书面通知或通讯被视为已妥为送达及已由客户收到的时间如下:
(a)若由专人送递,于交付时;
(b)若以邮递方式,于投寄后48小时(如客户位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之地方,则投寄后七日);
(c)若以图文传真发送,于发送时;
(d)若以任何其他电讯方式发出,于发出时。
14.4 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通讯,在根据客户最后载录在银行的位址或图文传真号码送出,将被视为有效地送达客户。
14.5 若客户由两人或以上组成,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寄发至客户最后载录在银行的地址;或组成客户当中任何一位人士的最后为人所知之位址,即被视作有效地送达客户。
14.6 除第14.1条规定发出通知的方式外,所有银行发出的通知及宣布如经连续三个营业日在银行分行或银行绝对酌情决定的分支行之大堂张贴或展示,即被视为已妥为发出并向客户有效传达。
14.7 任何客户致银行之通知或通讯须以书面作出并按签署协定妥为签署。该等通知须以银行之主要营业地点或银行当时决定并已通知客户之其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分支行注明为收信地址及送达致该处,并只限于银行实际接获后才被视为已收到。
15. 杂项
15.1 客户由两人或以上组成,则其在本条款下须分别负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15.2 在本条款中每一条款及规定与其他条款是可分割开并独立于其他条款。假若于任何时间某一项或多项条款或规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无法强制执行时,其余本条款项下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6. 本条款的修订
16.1 银行可随时修改本条款的条文,修改之方式与范围由银行不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而定。有关修订的通知将根据本条款第14条被视为妥为及有效地向客户发出。任何银行对该等条款作出的修订在通知客户后立即生效,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17.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17.1 本条款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订立及解释。在履行本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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