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结算日」
指财政期的最后的历日,即由此开始的每年的12月31日,或核准受托人 及获得积金局预先核准而决定,并且成员、雇主及服务提供商应提前一个月收到书面通知(或积金局不时同意的较短期通知)的另一个日期。
「累算权益」
与强积金条例的定义相同。
「年费」
指本计划之核准受托人每年向参与雇主及/或成员所收取的费用。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指根据规例批核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参与申请」
意思指:为成为本计划中的雇主或雇员(视属何情况而定) 而提交的参与指示
「核准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
指积金局为实施规例附表1第6A条所核准的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根据实施规例附表1第1(1)条定义)。
「核准受托人」
指作为本计划受托人的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认可财务机构」
与强积金条例的定义相同。
「买入差价」
指在计划成员赎回成分基金的单位时由核准受托人所收取的费用。买入差价并不适用于交通银行强积金保守基金。就转移权益、提取整笔权益或在一年内分期提取权益的首四次提取所涉及的买入差价,只能包括为了落实该项转移或提取权益而进行买卖投资所招致的或是合理地相当可能招致的,以及须向某方(核准受托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费用款额。
「营业日」
指除(i)星期六、(ii)公众假期或(iii)《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银行照常营业的日子。而若因 8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以致香港银行一般照常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属于营业日。
「成分基金」
指与本计划的其他资产分开投资和管理的本计划内的某一独立汇集资产。
「供款」
意思指:
(a) 根据管限规则由雇主、成员或积金局向本计划所作出之供款;及
(b) 由其他在强积金条例或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其他注册计划之受托人或其他行政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金额。
「供款账户」
与规例的定义相同。
「供款费」
指核准受托人就向本计划支付的供款所收取的费用,金额按供款的某一百分比计算,并从供款中扣除。供款费不适用于交通银行强积金保守基金。
「预设投资策略」
指强积金预设投资策略。
「积金易平台」
指由积金易平台公司管理及营运的强积金电子系统,以提供计划行政服务,及协助核准受托人履行其计划行政职能。然而积金易平台及积金易平台公司并非核准受托人的服务提供商,亦非承担计划的受托人或保荐人的角色。
「雇员」
指属雇主的雇员及核准受托人不时酌情确定的其他雇员或某类别的雇员。
「雇员成员」
指已按核准受托人可合理地要求的方式而申请成为成员的雇员。
「雇主」
指不时参与本计划的雇主。
「与雇佣有关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
指由某成员所支付或(如果该成员是雇员成员)就该成员所支付有关该成员的雇佣或自雇而支付予本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如有)。
「联接基金」
指一项以其资产投资于单一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核准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
「财政期」
意思指:
(a) 本计划向积金局注册日开始及由核准受托人决定于某日终结的第一个财政期,而该所决定的终结日期与本计划之注册日期之间不可多于12个月,或核准受托人得到积金局预先批准而决定之较后日期,及
(b) 其后每一个财政期为核准受托人决定的第一个财政期最后一日的每个周年纪念日为终结。
「保证费」
指为提供保证而从交通银行保证回报成分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款额,金额通常按交通银行保证回报成分基金净资产值的某一百分比计算。
「管限规则」或「规则」
指信托契约附表中所包含而构成信托契约一部分的本计划规则,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补充。
「大中华」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及台湾。
「较高风险资产」
与强积金条例的定义相同,及一般指股票或类似投资。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有关雇员」
指强积金条例所定义的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而该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并非本计划的雇员成员或自雇人士成员。
「独立有关雇员成员」
指已按核准受托人可合理地要求的方式而申请成为成员的独立有关雇员。
「独立有关雇员的自愿性供款」
就某独立有关雇员成员,指独立有关雇员成员向本计划所作的自愿性供款。
「计划参加费」
指本计划之核准受托人于雇主及/或成员在参加本计划时向他们收取及由他们支付的一笔过的费用。
「较低风险资产」
指非较高风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环球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费」
包括受托人、保管人、管理人、平台公司、投资经理及保荐人就相关成分基金所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投资经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按有关基金表现所收取的费用,如有收取)。金额一般按相关成分基金净资产值的某一百分比计算。就交通银行核心累积基金和交通银行65岁后基金各自而言,应付上述各方或其代表的管理费只能的某些规定按基金净资产值的百分比收取(除强积金条例下某些例外情况)。这些管理费还必须遵守相当于法定每日限额收取,相等于相关成分基金净资产值的年率0.75%,适用于成分基金和基础基金。
「强制性供款」
与强积金条例的定义相同。
「成员」
指根据管限规则已获许并继续于本计划拥有成员身份的人士,包括雇员成员、独立有关雇员成员、自雇人士成员、个人账户成员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成员及包括任何以一个或多个前述身份参与本计划的人士。
「成员账户」
指在核准受托人之账簿中就某成员存入及持有的所有供款而为他维持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包括供款账户、个人账户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成员选择结余」
意思指:
(a) 在本计划属于成员的任何累算权益,而该权益与该名成员当前受雇于雇主作出的强制性供款相关,及
(b) 在本计划属于成员的任何累算权益,而该权益与该名成员于过往受雇或过往自雇时作出的强制性供款相关。
「成员基金账户」
指核准受托人为成员就每个成分基金所保存的账户。
「强积金条例」
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积金局」
指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净资产值」
指净资产值。
「非雇佣有关的自愿性供款」
指成员支付给本计划的特别自愿性供款而该供款不构成与雇佣有关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的部份。
「发售价」
指在任何估值日所认购的每个单位的净资产值加卖出差价。
「卖出差价」
指在成员认购成分基金单位时由核准受托人所收取的费用。卖出差价并不适用于交通银行强积金保守基金。转移权益所涉及的卖出差价,只能包括为了落实该项转移而进行买卖投资所招致的或是合理地相当可能招致的,以及须向某一方(核准受托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费用款额。
「个人账户」
与规例第2条所定义相同。
「个人账户持有人」
指在其他注册计划内持有个人账户的人士。
「个人账户成员」
指在本计划内持有个人账户的成员。
「平台公司」
指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
「合资格境外投资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投资中国大陆证券期货市场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
「赎回价」
指在任何估值日所赎回的每个单位的净资产值减买入差价。
「参考组合」
指强积金业界就交通银行核心累积基金及交通银行65岁后基金为预设投资策略之用途各自建立了参考组合,以此作为交通银行核心累积基金及交通银行65 岁后基金(视情况而定)的基金表现及资产配置提供一套共同的参考依据。
「注册计划」
与强积金条例项下的定义相同。
「规例」
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A章)及任何不时作出的修订。
「相关情况」
指以下事件:
(a) 核准受托人有理由知道提供给核准受托人的资料和文件属不正确或不完整;
(b) 申请人未能提供经核准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文件,以确保遵守与打击洗钱或报税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和/或
(c) 核准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
「有关接受人」
指:
(a) 积金易平台,若在「六、行政手续」的「4. 转移」分节中所提及的指示发出时,新注册计划已加入积金易平台;或
(b) 新注册计划的受托人,若新注册计划不符合上文(a)项的规定)。
「有关入息」
与强积金条例第2条所定义相同。
「退休年龄」
与强积金条例中所定义的「退休年龄」相同。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
「本计划」
指交通银行愉盈退休强积金计划。
「自雇人士」
与强积金条例中所定义的「自雇人士」相同。
「自雇人士成员」
指已按核准受托人可合理地要求的方式而参加本计划的自雇人士。
「证监会」
指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特别供款」
指由积金局根据强积金条例而向本计划支付的供款。
「特定投资指示」
意思指:
(a) 投资配置指示指符合下列要求:
(A) 任何成分基金中的最低投资配置应为整数,且不可低于10%;及
(B) 总数须为100%(或在任何转换指示情况下的转入总和);或
(b) 成员就现有累算权益及/或其未来供款及转移自另一个注册计划的累算权益的任何投资安排的任何确认(无论经纸本或网上提交的行政表格)
特定投资指示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供款及任何类型的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此类供款均由成员或就该成员所支付予本计划。
任何投资指令、投资指令之更改或转换指示必须符合「特定投资指示」的要求。就本强积金计划说明书册子而言,凡提及「特定投资指示」,均指符合「特定投资指示」要求的投资指令、投资指令之变更或转换指示。
「具规模财务机构」
与规则所定义相同。
「信托契约」
指于2000年1月26日(经修订)订立管理本计划的信托契约。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指强积金条例第2(1)条所定义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指根据强积金条例第11A(1)条开设的账户。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成员」
指在本计划中拥有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的成员。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权益」
指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累算产生的权益,其中包括根据信托契约所厘定成员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的价值。
「单位」
在单位化的成分基金内每一个相同而不能分割的部份或份额,包括上下文如有要求的每单位的零碎部份。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
「估值日」
就各成分基金而言为每个营业日,而核准受托人可不时以一个月书面通知雇主及成员作出有关更改(或积金局所要求的较短或较长通知期)。
「自愿性供款」
指根据管限规则第6A条而向本计划支付的供款并包括任何独立有关雇员的自愿性供款。
「权益提取费」
指核准受托人于成员从本计划提取累算权益时所收取的费用,金额一般按所提取的款额的某一百分比计算,并从提取的款额中扣除。权益提取费并不适用于交通银行强积金保守基金。就转移权益、提取整笔权益或在一年内分期提取权益的首四次提取所涉及的权益提取费,只能包括为了落实该项转移或提取权益而进行买卖投资所招致的或是合理地相当可能招致的,以及须向某方(核准受托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费用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