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交换资料
1. 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涉及把财务账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有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 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以自动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是一项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资料,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并将其订为一项新的国际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2014年7月公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账户资料,并每年与账户持有人和控权人(如适用)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控权人的含意请见于《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0A(1)条中「控权人」的定义。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并会于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为履行承诺,香港已于2018年9月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其后,《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8年税务(修订)条例》及《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亦进一步修定了自动交换资料的法律框架。以上所有《修订条例》统称为「自动交换资料法例」。
其中,《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从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中剔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 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第426章)下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从而使该等计划成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申报财务机构),及将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由现时75个增加至126个,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3. 谁是自动交换资料下的申报对象?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申报税务管辖区,则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账户持有人和控权人(如适用)的资料及其财务账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账户持有人或控权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最新之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刊载于税务局网页︰
4. 自动交换资料将在何时适用于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统称为「退休计划」)?
根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将会成为申报财务机构。有关修订会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由该日起,退休计划均须要遵守自动交换资料下要求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若相关退休计划的成员及/或雇主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该等退休计划须在2021年向税务局就有关人士的财务账户资料(涵盖2020年度的资料)作首次申报,以供税务局将资料传送至相关税务当局。
5. 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内的账户持有人?而对雇主亦有什么影响?
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会于2020年1月1日起成为申报财务机构。在自动交换资料法例下,该些申报财务机构(即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有责任申报任何属于香港以外申报税务管辖区作为税务居民的账户持有人(包括成员及雇主) 。根据《税务条例》规定,为了识辨每名新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申报财务机构需向新账户持有人搜集其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有关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由提交报表的日期起计)。
当新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时,雇主应采取所有可行措施要求新雇员正确地和及时地填写、签署及提交自我证明表格。否则,账户开户程序将受到影响及无法完成。
6. 我是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并只在香港纳税。我将如何受到影响?
请参考第九条及第十六条问题答案。
7. 什么是自我证明?
这是账户持有人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法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 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即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所开立的账户) 的账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 (即于2019年12月31日存在的账户),如申报财务机构对有关账户持有人(成员及/或雇主)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亦会向该账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
a. 个人账户
个人持有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须提供的资料报括基本个人资料(如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住址、通讯地址(如与住址不同)、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辖区及在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编号)。由个人以业务的独资经营者身分持有的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账户,亦须视为个人账户。
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该有关账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b. 实体账户
由实体持有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须提供的资料报括法定名称、实体成立为法团或设立所在的税务管辖区、香港商业登记号码、营业地址、通讯地址(如与营业地址不同)、居留司法管辖区及税务编号。由个人以合伙中的合伙人身分持有的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账户,须视为实体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如实体账户持有人是「被动非财务实体」,每名控权人也须填写一份自我证明。每名控权人须提供的资料包括其姓名、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通讯地址(如与住址不同)、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辖区及税务编号、作为控权人的实体账户名称,以及控权人的类别。
有关甚么实体户口持有人会构成被动非财务实体的细节,请见于《税务条例》第50A(1) 条中「被动非财务实体」的定义。
账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作出自我证明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要项上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税务局如有需要可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8. 为什么我被要求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分?
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法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 (成员及/或雇主) 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所以,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分,否则,账户开户程序将受到影响,及无法完成。
9.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法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由2020年1月1日起,就所有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而言,账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至于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申报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账户持有人是否申报对象。如有疑问,亦会向该账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
此外,申报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换言之,账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10. 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在开立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时,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法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由2020年1月1日起,就所有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而言,实体账户持有人须就其公司资料(包括法定名称、实体成立为法团或设立所在的税务管辖区、香港商业登记号码、营业地址、通讯地址(如与营业地址不同)、居留司法管辖区及税务编号)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如实体账户持有人是被动非财务实体,每名控权人也须填写一份自我证明。
至于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申报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账户持有人是否申报对象。如有疑问,亦会向账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
此外,申报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换言之,账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11. 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账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账户持有人需要在情况出现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12. 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 (如香港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停留超过180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消费税、预扣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该网址为:
如果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有关账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13. 《税务条例》会否指明谁人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申报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
每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均有特定的定义。税务法律可能因税务管辖区而异,而个别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成员及/或雇主)作为税务居民的身分也可能每年有变。账户持有人须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的身分,如有需要,应寻求法律意见。
就新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而言,申报财务机构会向其账户持有人(成员及/或雇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索取自我证明。就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而言,申报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账户持有人是否申报对象。如有疑问,亦会向该账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
14. 如果我未能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所需的自动交换资料相关资料或文件,会有什么后果?
自动交换资料法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有法律责任就新账户取得自我证明。如果雇员/雇主/控权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自我证明,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开户程序将受到影响,及无法完成。
对未能按要求提供自我证明及/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有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法例的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需根据现有的资料记录,识辨会员的税务居民身分,如属申报税务管辖区,则申报财务机构须向税务局申报相关的账户资料。税务局会适时跟已与香港启动了自动交换资料关系的申报税务管辖区交换资料。
15. 我能否以及如何向申报财务机构查询其掌握关于我的税务居民身份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持有人有权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
账户持有人可利用申报财务机构的客户服务渠道,按需要查询及/或更新其税务居民身份资料。
16.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我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资料会否被申报至其他税务管辖区?
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申报财务机构不须就你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7. 如公司是于香港注册并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资料会否被申报至其他税务管辖区?
假如其公司不是香港以外任何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申报财务机构不须就其相关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实体账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8. 假如我作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我于香港申报财务机构持有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我的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报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至于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资料,交换的资料报括账户编号(或独有识辨号码)、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及在有关申报期内就该账户支付或记入予该账户持有人的总款额,包括付给账户持有人的赎回付款的总款额。
19. 至于我的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账户内的非既有利益,申报财务机构应如何为自动交换资料之目的作出计算?
在强积金计划下,除了强制性供款,雇主可自由为其雇员成员作额外的自愿性供款。当该成员在正常退休日期前离职,而离职的原因并非基于强积金法例下的特定情况,则该成员只会获支付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结余中适当的归属部分。
在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下,计划成员的利益可能会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配。归属比例可能会订明按雇员的服务/参与年期所取得由雇主供款所产生的归属利益的百分比。
关于尚未归属于成员的利益部分,如以监管及向客户报告为目的,就雇员成员和雇主实体账户持有人的相关利益价值申报为零,则在自动交换资料下,该部分的相关利益亦须申报为零。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情况下,该计划成员的账户资料仍须被申报,但只是其属于非既有部分的账户价值是零。其后每年当这些非既有利益转为归属于该成员,其账户结余也须相应地反映此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