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結算日」
指財政期的最後的曆日,即由此開始的每年的12月31日,或核准受託人及獲得積金局預先核准而決定,並且成員、僱主及服務提供者應提前一個月收到書面通知(或積金局不時同意的較短期的通知)的另一個日期。
「累算權益」
與強積金條例的定義相同。
「年費」
指本計劃之核准受託人每年向參與僱主及/或成員所收取的費用。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指根據規例批核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參與申請」
意思指:為成為本計劃中的僱主或僱員(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提交的參與指示
「核准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
指積金局為實施規例附表1第6A條所核准的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根據實施規例附表1第1(1)條定義)。
「核准受託人」
指作為本計劃受託人的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認可財務機構」
與強積金條例的定義相同。
「買入差價」
指在計劃成員贖回成分基金的單位時由核准受託人所收取的費用。買入差價並不適用於交通銀行強積金保守基金。就轉移權益、提取整筆權益或在一年內分期提取權益的首四次提取所涉及的買入差價,只能包括為了落實該項轉移或提取權益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或是合理地相當可能招致的,以及須向某方(核准受託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費用款額。
「營業日」
指除(i)星期六、(ii)公眾假期或(iii)《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銀行照常營業的日子。而若因 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以致香港銀行一般照常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不屬於營業日。
「成分基金」
指與本計劃的其他資產分開投資和管理的本計劃內的某一獨立匯集資產。
「供款」
意思指:
(a)根據管限規則由僱主、成員或積金局向本計劃所作出之供款;及
(b)由其他在強積金條例或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其他註冊計劃之受託人或其他行政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金額。
「供款帳戶」
與規例的定義相同。
「供款費」
指核准受託人就向本計劃支付的供款所收取的費用,金額按供款的某一百分比計算,並從供款中扣除。供款費不適用於交通銀行強積金保守基金。
「預設投資策略」
指強積金預設投資策略。
「積金易平台」
指由積金易平台公司管理及營運的強積金電子系統,以提供計劃行政服務,及協助核准受託人履行其計劃行政職能。然而積金易平台及積金易平台公司並非核准受託人的服務提供者,亦非承擔計劃的受託人或保薦人的角色。
「僱員」
指屬僱主的僱員及核准受託人不時酌情確定的其他僱員或某類別的僱員。
「僱員成員」
指已按核准受託人可合理地要求的方式而申請成為成員的僱員。
「僱主」
指不時參與本計劃的僱主。
「與僱傭有關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
指由某成員所支付或(如果該成員是僱員成員)就該成員所支付有關該成員的僱傭或自僱而支付予本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如有)。
「聯接基金」
指一項以其資產投資於單一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核准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
「財政期」
意思指:
(a)本計劃向積金局註冊日開始及由核准受託人決定於某日終結的第一個財政期,而該所決定的終結日期與本計劃之註冊日期之間不可多於12個月,或核准受託人得到積金局預先批准而決定之較後日期,及
(b)其後每一個財政期為核准受託人決定的第一個財政期最後一日的每個周年紀念日為終結。
「保證費」
指為提供保證而從交通銀行保證回報成分基金資產中扣除的款額,金額通常按交通銀行保證回報成分基金凈資產值的某一百分比計算。
「管限規則」或「規則」
指信託契約附表中所包含而構成信託契約一部分的本計劃規則,規則可能會不時修訂或補充。
「大中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及台灣。
「較高風險資產」
與強積金條例的定義相同,及一般指股票或類似投資。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有關僱員」
指強積金條例所定義的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而該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並非本計劃的僱員成員或自僱人士成員。
「獨立有關僱員成員」
指已按核准受託人合理地要求的方式而申請成為成員的獨立有關僱員。
「獨立有關僱員的自願性供款」
就某獨立有關僱員成員,指獨立有關僱員成員向本計劃所作的自願性供款。
「計劃參加費」
指本計劃之核准受託人於僱主及/或成員在參加本計劃時向他們收取及由他們支付的一筆過的費用。
「較低風險資產」
指非較高風險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環球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基金管理費」
包括受託人、保管人、管理人、平台公司、投資經理及保薦人就相關成分基金所提供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投資經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按有關基金表現所收取的費用,如有收取)。金額一般按相關成分基金淨資產值的某一百分比計算。就交通銀行核心累積基金和交通銀行65歲後基金各自而言,應付上述各方或其代表的管理費只能的某些規定按基金淨資產值的百分比收取(除強積金條例下某些例外情況)。這些管理費還必須遵守相當於法定每日限額收取,相等於相關成分基金淨資產值的年率0.75%,適用於成分基金和基礎基金。
「強制性供款」
與強積金條例的定義相同。
「成員」
指根據管限規則已獲許並繼續於本計劃擁有成員身份的人士,包括僱員成員、獨立有關僱員成員、自僱人士成員、個人帳戶成員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成員及包括任何以一個或多個前述身份參與本計劃的人士。
「成員帳戶」
指在核准受託人之帳簿中就某成員存入及持有的所有供款而為他維持的一個或多個帳戶,包括供款帳戶、個人帳戶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成員選擇結餘」
意思指:
(a) 在本計劃屬於成員的任何累算權益,而該權益與該名成員當前受僱於僱主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相關,及
(b) 在本計劃屬於成員的任何累算權益,而該權益與該名成員於過往受僱或過往自僱時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相關。
「成員基金帳戶」
指核准受託人為成員就每個成分基金所保存的帳戶。
「強積金條例」
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積金局」
指香港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淨資產值」
指淨資產值。
「非僱傭有關的自願性供款」
指成員支付給本計劃的特別自願性供款而該供款不構成與僱傭有關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的部份。。
「發售價」
指在任何估值日所認購的每個單位的資產淨值加賣出差價。
「賣出差價」
指在成員認購成分基金單位時由核准受託人所收取的費用。賣出差價並不適用於交通銀行強積金保守基金。轉移權益所涉及的賣出差價,只能包括為了落實該項轉移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或是合理地相當可能招致的,以及須向某一方(核准受託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費用款額。
「個人帳戶」
與規例第2條所定義相同。
「個人帳戶持有人」
指在其他註冊計劃內持有個人帳戶的人士。
「個人帳戶成員」
指在本計劃內持有個人帳戶的成員。
「平台公司」
指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
「合資格境外投資者」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投資中國大陸證券期貨市場的合資格境外投資者。
「贖回價」
指在任何估值日所贖回的每個單位的資產淨值減買入差價。
「參考組合」
指強積金業界就交通銀行核心累積基金及交通銀行65歲後基金為預設投資策略之用途各自建立了參考組合,以此作為交通銀行核心累積基金及交通銀行65 歲後基金(視情況而定)的基金表現及資產配置提供一套共同的參考依據。
「註冊計劃」
與強積金條例項下的定義相同。
「規例」
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及任何不時作出的修訂。
「相關情況」
指以下事件:
(a) 核准受託人有理由知道提供給核准受託人的資料和文件屬不正確或不完整; (b) 申請人未能提供經核准受託人要求的資料和文件,以確保遵守與打擊洗錢或報稅有關的適用法律和法規; 和/或
(c) 核准受託人認為適當的其他情況。
「有關接受人」
指:
(a) 積金易平台,若在「六、行政手續」的「4. 轉移」分節中所提及的指示發出時,新註冊計劃已加入積金易平台;或
(b) 新註冊計劃的受託人,若新註冊計劃不符合上文(a)項的規定)。
「有關入息」
與強積金條例第2條所定義相同。
「退休年齡」
與強積金條例中所定義的「退休年齡」相同。
「人民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幣。
「本計劃」
指交通銀行愉盈退休強積金計劃。
「自僱人士」
與強積金條例中所定義的「自僱人士」相同。
「自僱人士成員」
指已按核准受託人合理地要求的方式而參加本計劃成為成員的自僱人士。
「證監會」
指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特別供款」
指由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而向本計劃支付的供款。
「特定投資指示」
意思指:
(a) 投資配置指示指符合下列要求:
(A)任何成分基金中的最低投資配置應為整數,且不可低於10%;及
(B)總數須為100%(或在任何轉換指示情況下的轉入總和);或
(b) 成員就現有累算權益及/或其未來供款及轉移自另一個註冊計劃的累算權益的任何投資安排的任何確認(無論經紙本或網上提交的行政表格)
特定投資指示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供款及任何類型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此類供款均由成員或就該成員所支付予本計劃。
任何投資指令、投資指令之更改或轉換指示必須符合「特定投資指示」的要求。就本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冊子而言,凡提及「特定投資指示」,均指符合「特定投資指示」要求的投資指令、投資指令之變更或轉換指示。
「具規模財務機構」
與規則所定義相同。
「信託契約」
指於2000年1月26日(經修訂)訂立管理本計劃的信託契約。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指強積金條例第2(1)條所定義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指根據強積金條例第11A(1)條開設的帳戶。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成員」
指在本計劃中擁有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的成員。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權益」
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累算產生的權益,其中包括根據信託契約所釐定成員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的價值。
「單位」
在單位化的成分基金內每一個相同而不能分割的部份或份額,包括上下文如有要求的每單位的零碎部份。
「美元」
指美利堅合眾國的貨幣。
「估值日」
就各成分基金而言為每個營業日,而核准受託人可不時以一個月書面通知僱主及成員作出有關更改(或積金局所要求的較短或較長通知期)。
「自願性供款」
指根據管限規則第6A條而向本計劃支付的供款並包括任何獨立有關僱員的自願性供款。
「權益提取費」
指核准受託人於成員從本計劃提取累算權益時所收取的費用,金額一般按所提取的款額的某一百分比計算,並從提取的款額中扣除。權益提取費並不適用於交通銀行強積金保守基金。就轉移權益、提取整筆權益或在一年內分期提取權益的首四次提取所涉及的權益提取費,只能包括為了落實該項轉移或提取權益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或是合理地相當可能招致的,以及須向某方(核准受託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費用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