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自動交換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涉及把財務賬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有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海外稅務管轄區(或稱為「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管轄區(「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2. 為什麼香港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
以自動形式交換財務資料是一項新的國際標準,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國際社會提倡自動交換資料,以作為一種更有效率的國際稅務合作模式,並將其訂為一項新的國際標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在2014年7月公布了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標準,呼籲各地政府從其財務機構取得相關的財務賬戶資料,並每年與賬戶持有人和控權人(如適用)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該等資料。控權人的含意請見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0A(1)條中「控權人」的定義。
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及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年9月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並會於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為履行承諾,香港已於2018年9月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其後,《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2018年稅務(修訂)條例》及《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亦進一步修定了自動交換資料的法律框架。以上所有《修訂條例》統稱為「自動交換資料法例」。
其中,《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從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中剔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 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章)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從而使該等計劃成為自動交換資料的申報財務機構),及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數目由現時75個增加至126個,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3. 誰是自動交換資料下的申報對象?
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申報稅務管轄區,則居於香港的財務機構或財務機構位於香港的分支機構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賬戶。財務機構須每年蒐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辨的賬戶持有人和控權人(如適用)的資料及其財務賬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賬戶持有人或控權人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最新之申報稅務管轄區名單刊載於稅務局網頁︰
https://www.ird.gov.hk/chi/tax/aeoi/rpt_jur.htm
4. 自動交換資料將在何時適用於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統稱為「退休計劃」)?
根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將會成為申報財務機構。有關修訂會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由該日起,退休計劃均須要遵守自動交換資料下要求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若相關退休計劃的成員及/或僱主屬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該等退休計劃須在2021年向稅務局就有關人士的財務賬戶資料(涵蓋2020年度的資料)作首次申報,以供稅務局將資料傳送至相關稅務當局。
5. 自動交換資料如何影響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內的賬戶持有人?而對僱主亦有什麼影響?
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會於2020年1月1日起成為申報財務機構。在自動交換資料法例下,該些申報財務機構(即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有責任申報任何屬於香港以外申報稅務管轄區作為稅務居民的賬戶持有人(包括成員及僱主)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為了識辨每名新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申報財務機構需向新帳戶持有人蒐集其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分,而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有關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由提交報表的日期起計)。
當新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時,僱主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要求新僱員正確地和及時地填寫、簽署及提交自我證明表格。否則,賬戶開戶程序將受到影響及無法完成。
6. 我是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沒有持有外國護照,並只在香港納稅。我將如何受到影響?
請參考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問題答案。
7. 什麼是自我證明?
這是賬戶持有人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法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 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所有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即2020年1月1日或之後所開立的賬戶) 的賬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至於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 (即於2019年12月31日存在的賬戶),如申報財務機構對有關賬戶持有人(成員及/或僱主)的稅務居民身分存疑,亦會向該賬戶持有人索取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
a. 個人賬戶
個人持有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須提供的資料包括基本個人資料(如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住址、通訊地址(如與住址不同)、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轄區及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編號)。由個人以業務的獨資經營者身分持有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賬戶,亦須視為個人賬戶。
如果賬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分,該有關賬戶持有人可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b. 實體賬戶
由實體持有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須提供的資料包括法定名稱、實體成立為法團或設立所在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商業登記號碼、營業地址、通訊地址(如與營業地址不同)、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由個人以合夥中的合夥人身分持有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賬戶,須視為實體賬戶,而非個人賬戶。
如實體賬戶持有人是「被動非財務實體」,每名控權人也須填寫一份自我證明。每名控權人須提供的資料包括其姓名、香港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居住地址、通訊地址(如與住址不同)、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作為控權人的實體賬戶名稱,以及控權人的類別。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
有關甚麼實體戶口持有人會構成被動非財務實體的細節,請見於《稅務條例》第50A(1) 條中「被動非財務實體」的定義。
賬戶持有人向申報財務機構作出自我證明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在要項上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便屬違法。稅務局如有需要可查閱自我證明內的資料。
8. 為什麼我被要求在自我證明提供我的稅務居民身分?
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法例,申報財務機構須為自動交換資料的目的,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 (成員及/或僱主) 及控權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所以,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其稅務居民身分,否則,賬戶開戶程序將受到影響,及無法完成。
9.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開立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時,我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就我的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我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法例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由2020年1月1日起,就所有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而言,賬戶持有人須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至於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申報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賬戶持有人是否申報對象。如有疑問,亦會向該賬戶持有人索取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
此外,申報財務機構可選擇把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的盡職審查程序應用於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換言之,賬戶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10. 於香港成立的公司,在開立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時,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就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持有人,是否需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法例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由2020年1月1日起,就所有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而言,實體賬戶持有人須就其公司資料(包括法定名稱、實體成立為法團或設立所在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商業登記號碼、營業地址、通訊地址(如與營業地址不同)、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如實體賬戶持有人是被動非財務實體,每名控權人也須填寫一份自我證明。
至於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申報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賬戶持有人是否申報對象。如有疑問,亦會向賬戶持有人索取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
此外,申報財務機構可選擇把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的盡職審查程序應用於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換言之,賬戶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11. 如果情況有所改變並影響了我的稅務居民身分,該怎麼辦?
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證明上的資料不正確,賬戶持有人應通知申報財務機構。一般而言,賬戶持有人需要在情況出現改變後三十天內,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12. 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 (如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停留超過180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消費稅、預扣稅或資本增值稅),並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你可以尋找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的資料。該網址為: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
如果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分,有關賬戶持有人可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13. 《稅務條例》會否指明誰人是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申報財務機構如何知道及識辨其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
每個稅務管轄區就其稅務居民身分均有特定的定義。稅務法律可能因稅務管轄區而異,而個別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成員及/或僱主)作為稅務居民的身分也可能每年有變。賬戶持有人須核實和更新其稅務居民的身分,如有需要,應尋求法律意見。
就新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而言,申報財務機構會向其賬戶持有人(成員及/或僱主)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索取自我證明。就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而言,申報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賬戶持有人是否申報對象。如有疑問,亦會向該賬戶持有人索取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
14. 如果我未能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所需的自動交換資料相關資料或文件,會有什麼後果?
自動交換資料法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有法律責任就新賬戶取得自我證明。如果僱員/僱主/控權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自我證明,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開戶程序將受到影響,及無法完成。
對未能按要求提供自我證明及/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原有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法例的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需根據現有的資料記錄,識辨會員的稅務居民身分,如屬申報稅務管轄區,則申報財務機構須向稅務局申報相關的賬戶資料。稅務局會適時跟已與香港啟動了自動交換資料關係的申報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
15. 我能否以及如何向申報財務機構查詢其掌握關於我的稅務居民身份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持有人有權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
賬戶持有人可利用申報財務機構的客戶服務渠道,按需要查詢及/或更新其稅務居民身份資料。
16.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我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資料會否被申報至其他稅務管轄區?
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申報財務機構不須就你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作為傳送至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之用。
17. 如公司是於香港註冊並只須在香港繳稅。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資料會否被申報至其他稅務管轄區?
假如其公司不是香港以外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申報財務機構不須就其相關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實體賬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作為傳送至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之用。
18. 假如我作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我於香港申報財務機構持有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我的什麼資料會被交換?
就個人資料而言,交換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及出生日期。至於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資料,交換的資料包括賬戶編號(或獨有識辨號碼)、賬戶的年終結餘或價值,及在有關申報期內就該賬戶支付或記入予該賬戶持有人的總款額,包括付給賬戶持有人的贖回付款的總款額。
19. 至於我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賬戶內的非既有利益,申報財務機構應如何為自動交換資料之目的作出計算?
在強積金計劃下,除了強制性供款,僱主可自由為其僱員成員作額外的自願性供款。當該成員在正常退休日期前離職,而離職的原因並非基於強積金法例下的特定情況,則該成員只會獲支付僱主自願性供款的結餘中適當的歸屬部分。
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計劃成員的利益可能會按照歸屬比例進行分配。歸屬比例可能會訂明按僱員的服務/參與年期所取得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歸屬利益的百分比。
關於尚未歸屬於成員的利益部分,如以監管及向客戶報告為目的,就僱員成員和僱主實體賬戶持有人的相關利益價值申報為零,則在自動交換資料下,該部分的相關利益亦須申報為零。
需要強調的是在這個情況下,該計劃成員的賬戶資料仍須被申報,但只是其屬於非既有部分的賬戶價值是零。其後每年當這些非既有利益轉為歸屬於該成員,其賬戶結餘也須相應地反映此增加。